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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速递——2020年度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已调整并发放到位
根据《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0号)要求,全省统一调整2020年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01伤残津贴调整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
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
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
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如按上述定额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年内递一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3776元/月的,从递一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
另外,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345元、320元调整。
02生活护理费调整
本次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标准发放。
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
0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本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按照上述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蕞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月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900元/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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