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旨在更好适应注册制下新的监管形势与实践需求,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上交所本次修订主要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具体来看,一是更好树立严监管理念。切实体现从严惩治财务造假、大股东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向,明确对于存在被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二是更好落实分类监管原则。一方面,加大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探索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空间,对A类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并加强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关联。另一方面,强化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对D类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大事中监管力度,并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三是更好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推动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是更好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深交所在保持原规则体系基本稳定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规则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从四个方面进行修订:第一,优化考核机制,构建科学评价体系。为使考核结果更好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查情况,将考核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二,调整加减分标准,适应监管新形势。信息披露考核的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首先将考核基准分调整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需解决的新问题,新增部分加减分项目。通过加分项引导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针对性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与共建良好市场生态,以及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信息披露形式,帮助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上市公司。
第三,完善负面清单,强化“一票否决”力度。本次修订加大了负面清单的否决力度,并新增部分负面情形,通过负面清单对触及相关情形公司的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拓宽结果应用,提升创优驱动力。本次修订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意识和动力。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主题教育总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加快构建简明、清晰、友好的制度规则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深市上市公司群体,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资本市场运行质效,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