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哪些?
- 2、房地产行业国家政策
- 3、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
- 4、2011 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
- 5、房企融资利好政策密集出台,民营房企三类融资渠道有望疏通
- 6、我国对房地产的限制政策有哪些
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
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
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扩展资料:
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调控
房地产行业国家政策
法律分析: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房企“三道红线”是在资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则是在资金供给端的收紧。目前设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况,意味着2021年市场投放的贷款额度不会有明显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今年,我国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具体一些。谢谢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 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1 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哪些?2011房地产调控政策在三个领域的政策动向值得关注。
其一,试点开征房产税。国家层面,今年首次将房产税改革纳入发改委年度工作计划。地方层面,“沪12条”表示“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12月重庆市出台的楼市调控细则也有相似提法,这意味着上海和重庆将纳入房产税首批试点城市。
其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从规模来看,明年将开工1000万套,几乎是今年新开工量的两倍;从结构上看,重点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次是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正在被淡化。值得关注的是,“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属于首次提出,表明未来将形成住房供应的双轨制,保障和市场“两条腿走路”。
其三,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主要是加强落实“国十条”和“9·29新政”的政策,尤其是加大对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抑制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土地财政的行为,调整土地储备和土地利用制度;房地产信贷难以放松,三套限贷、外地无纳税证明限贷等严厉政策还将持续,开发贷款、房地产信托等保持紧缩态势;限购政策将继续执行,若房价继续上涨,则实行限购的城市还将继续增多;由于明年人民币还将继续升值,外资进入房地产业的热情不可能降温,限外措施有可能进一步升级。
参考:万家物业网
房企融资利好政策密集出台,民营房企三类融资渠道有望疏通继交易商协会于11月8日发文“会继续推进并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即“第二支箭”),支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又于11月9日发布《关于接收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房企增信业务材料的通知》,以实际举措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而在此之前(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也曾特别提到,下一步,要“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份,房地产企业非银融资总额为556.8亿元,虽然环比仍下降27%,但同比上升16.4%,也是年内首次出现同比正增长。从融资结构看,信用债规模占比57.4%,信托占比4.9%,ABS融资占比37.7%,海外债当月无新发行。从发行主体看,央企、国企仍为主力。克而瑞监测的数据也显示,10月份,房企境内发债主体仍集中在央企、国企以及部门财务状况较好的民营企业。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尽管房企融资松绑的信号不断释放,但从前三季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尚未传导至民营房企层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前9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14298亿元,同比下降24.5%。其中,以商品房销售回款为主的其他资金来源在房地产资金来源中占比为52.5%,同比下降29.8%。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记者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下滑拖累了房地产投资,亟需其他外部融资予以对冲。这正是近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加速投放,监管层加大民营房企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的主要原因。
这在央行发布的2022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中也得以窥见。数据显示,2022年三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2.67万亿元,同比增长2.2%,增速比上半年高2.4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1.3个百分点。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当前,供需两端的稳楼市政策力度已经较大,但同时也保持了克制,即坚持“房住不炒”。去年三季度房地产市场深度下行以来,需求端放松政策力度总体大于供给端,但在居民对房地产预期转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今年以来无论是下调5年期以上LPR等全国性政策,还是各地放宽限购限贷限售等地方性政策,从实际看,需求端政策总体效果有限,未能实现从销售端改善房企资金链状况的目的。与此同时,在房地产行业持续下行近一年后,房企债务压力和风险明显加大,尤其是融资受限较大的民营房企。因此,此次针对民营房企的融资支持政策也是为了改善民营房企现金流压力。
王青认为,结合近期监管层表态,预计未来一段时间民营房企三类融资渠道有望进一步疏通,这将有助于缓解房企流动性压力,控制民营房企信用风险。从数据上看,在9月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同比恢复正增长后,后续民营房企债券融资也有望进一步修复,这包括发行量上回升,净融资转正等。
“总的来说,尽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依然紧张,导致房地产新开工、施工面积延续下行态势,但随着保交楼专项贷款的加速投放以及未来金融机构对于民营房企等融资支持力度的加大,预计11月份、12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降幅有望趋缓。”毕马威中国房地产行业主管合伙人厉俊对记者表示。
(原标题:房企融资利好政策密集出台)
我国对房地产的限制政策有哪些(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