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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其人其事及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合伙坑骗当事人媳妇的美好宣言剧情介绍
2023-10-27 10:12  浏览:55

  一份违规签订的代理合同

  3月18日在标准钟走过一点的古典家具

  与朱钦昕签订代理合同的说明

  3月13号汤司令介绍叶全胜给我代理案件,随后我按汤司令报的号码响了一下叶全胜号码,虽然叶全胜打了电话过来,我问他有些事想当面跟他说,他说他现在没有时间,3月15号他电话过来说他下午会开车来于都,当时我就冒冷汗,心想现在律师真有钱,动不动开车,来了之后更是给我一个大大的惊喜,外带一个大活人上于都,后来在小猴子门口时,看另外一个人去停车,我就走前跟叶全胜,怎么多了一个人,你说我怎么说,他说没事,他们俩是一起办案的,他也是律师,他们有律师执业道德的,不会将我的事说出去,还说他们俩如果有一方出差不能回来应诉另一方一定会帮忙,在小猴子席间,叶全胜拒绝我有关关于案件的最好结果和最坏结果,还说签了合同后他们就可以代表我,有了过问权,还会为了制定方案,还说向对方要钱,如果我去,那是敲诈,如果他去,他会根据法律套用,竟然要不了钱,也要林庚付出点什么,说他在杭州认识几个人,其中最有来头当数南京军区军管委同学,说军委管抓人连地方都没有权力管。汤司令介绍的他会更加尽心尽力,努力办好案子,还说好18号下赣州签合同,18号下赣州后,我在火车站第一时间打叶全胜电话他叫我坐18路9路车到标准钟下,他在那前面等我一会,等到我来到标准钟后我又打了他电话问他在那,他走出来说在这,在你前面,看到你了,等我来那家古典家具时,他打电话给朱钦昕,说他来了,叫他带什么什么合同过来。所以到那时,我都相信叶全胜说的,他们是合伙办案,因为是汤司令介绍的,还说叶全胜帮他们电话台打过一起经济案件,能力是没得说的,所以我很信任汤司令介绍的叶全胜,在任何纸张上没有留下叶全胜只字片言,但是我没有想到,合同的章子和印章都是盖好的,那个指定栏里写的是朱钦昕等人,我以为有叶全胜,所以没有多问,又因为叶全胜多次说签合同他们才好帮我过问此事,帮我制定方案,要让林庚付出代价。

  结果可想而知,我不知道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在那,也不知道在这份合同上没有叶全胜任何有效行为约束,就这样被叶全胜以合伙名义,以签了合同才可以帮我过问此事,帮我制定方案,他可以叫他军管委的朋友去要对方的身份证号,可以去那家公司要求将对方除方等等所有的承诺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也没有任何有效约束力,朱钦昕就更是,两次见面我都没有跟他咨询过任何什么,也没有问他什么,因为我心里告诉自己朋友介绍的叶全胜,理所当然要多问多咨询叶全胜。

  一份违规签订合同,叶全胜自始致终都没有向本人本明他要将我转入红土地律师事务所,转给朱钦昕,更是他言语表述说签合同才能帮我分析,才能帮我过问,叶全胜当时所表述的感觉就是只要签合同,万事大吉,我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然后事实并非如此,签合同人在,可是没有他名字,更没有其他纸张的承诺,本为一个律师,叶全胜,朱钦昕,严重违背了以几下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叶全胜说朱钦昕是章贡区法院的)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叶全胜与朱承诺会给我制定方案,还说是汤记者介绍的会比承办其他案更用心更细心办理此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我已问过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说叶全胜不能代理刑事类的案件,反正叶全胜没说,但是我朋友也就是汤记者是把我介绍给叶全胜,叶全胜没有说他能不能办理案件,也没有说要把我介绍他朱钦昕,反正合同上没有叶全胜的名字)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叶全胜给我承诺,要不我不会傻到让他们代理案件,但是他在没有预付2000元代理费,总是说他现在没有代理案件,不能为我分析或做什么,这样人家会说他们的,要代理之后才可以,也就是说他们为骗钱,连咨询他们都拒绝了)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拖拖拖,我催一次,朱钦昕给我来一次动作)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对我这事好像遗忘了)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拖拖拖,我催一次,朱钦昕给我来一次动作)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叶全胜把我转给朱钦昕,但他坚持说他们合伙办案,但他所作所为告诉我,他没有过问此事,反过来说你胡闹,合同都签了,你还想咋样)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叶全胜及朱钦昕极力说赣州律师比于都好,如果于都律师酒后失言会影响我的声誉,事实是叶全胜、朱钦昕、钟大勇经常以可怜我为由,恐吓威胁我,时时刻刻在提醒我是什么事,找他来代理的,可他忘了,我们偏要一个结果,才会招致林庚要来于都法院告我,并且他说的是因为他们劝说林庚之后,他才没来,事至今日,朱钦昕作为律师,在没有合法合理证据面前依然在狡辩,说他把事办好了,在我认识到合同签订叶全胜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晓权,决定权,合同签计违法的情况下,要求叶全胜、朱钦昕退款后,叶全胜说来我家说理,去我哥单位上找,朱钦昕有一条短信连发25次给我:内容是:丁佳银:是你自己来赣州市章贡区找我签合同的,又不是我来找你。你自己与林庚 ,又敲诈他二十万元初夜钱,我们帮你处理好了就过河拆桥。)

  综上所述,希望贵单位能为我主持公道,要求叶全胜、朱钦昕,钟大勇所代表的红土地律师事务所赔偿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赔偿本人因本案所承受精神压力,要求红土地律师事务、朱钦昕、叶全胜三人精神赔偿3万元。并要求叶全胜当着全校师面公开向我道歉。如果诉讼法院,由此产生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餐饮费由红土所律师事务及朱钦昕和叶全胜三方全额赔付。要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朱钦昕。如果贵所未答复,我将会要求律师协会、司法局吊销叶全胜、朱钦昕律师执业资格。

  关于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并赔偿损失的函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朱钦昕律师以及江西五一劳动奖章工程职业学院叶全胜律师:

  2012年3月18日,本人因受林庚的威胁,恐名誉受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理让林庚得到应该有惩罚,本人于2012年3月18日与贵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委托贵所朱钦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人向要林庚负责精神赔偿一事,当时叶全胜说放心,我们会制定方案,你向他要是敲诈,他们有方案的,他向他要就会合情合法,向朱钦昕支付代理费定金2000元,叶全胜敲定剩下4000元有4月8日交付,但是,因本人对法律知识严重缺失,不知道这种合同根本就不必要签订,最为重要的是我向叶全胜咨询有事法律知识以及案件的胜算度之类的时,最好结果和最坏结果时,他拒绝回答,却给予我承诺,说他杭州认识三个人,一个是什么经理的,还有一个同学是在南京军区杭州军管委工作的,说他一定要林庚付出一定的代价,结果呢?还说要签合同后,他才能帮我出面,帮我制定方案,为我争取更大利益,结果呢?要不说为什么叶全胜在没有经过我同意情况下把我转手给朱钦昕,叶全胜所有承诺即刻成为泡影。

  签订合同之后,我以为我能得到最起码保证,相反,在我缴了2000元后,林庚以及他的律师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两律师,结果他们不接林庚及他律师朋友的电话,后来当林庚的宜春朋友不帮忙时,我第一时间告诉朱钦昕希望他能抓住这个有利机会为我争取更大利益,乃至以后林庚说他嫌我烦,要换号码时,我也第一时间告诉朱钦昕,但是,他面对我提供这些有利证据时,不停打嘻嘻哈哈。

  本人认为:我自从缴了2000元代理费预付定金后,叶全胜像是人生蒸发一样,朱钦昕呢?我催他一次,给我一次动作,真是次次扎心坎。在本人多次催促案件进展情况,多次要求经办律师解释的情况下,经办律师能拖就拖,后来就叫上他所谓助理肖明,经他一说,我才知道,叶全胜并未他们所说的合伙办案,而且肖明并不知道叶全胜的存在,随后我鉴于朱钦昕恶劣态度,强烈要求叶全胜参与此案,否则,代理案件无法继续,要求退已缴代理费、但是,在叶全胜那得到的答案是你胡闹,合同都签,你想咋样!我的权利我的主张没有得到所谓声张,更是得到叶全胜、朱钦昕、钟大勇的侮辱,以此事代理案件非常隐私为由暗示我,如果继续向他们要求退已交代理合同费的话,他们会将此事公布于众,并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开展诉讼代理工作;经过我多方要求退代理款时,朱钦昕将我发给他的代理材料发回于我,有林庚和他同公司同事后来女朋友的照片,我当时意识到他,他是想说如果这些让林庚知道会怎么办,我随后回了他一句,林庚早知道了。更有甚者,朱律师、叶律师、钟大勇后来干脆不接我们的电话。其中钟大勇作为法人更为恶劣的时,要么不接我的电话,要么接了就破口大骂,我这有录音为证。贵所经办律师的不尽职、不作为,直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丧失。律师应当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尊敬当事人知晓权、决定权、隐私权,这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但很可惜,在本案中,我看不到叶全胜、朱钦昕以及贵所钟大勇等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人现在郑重发函要求贵所:

  全额退还本案已缴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赔偿本人因本案所承受精神压力,要求红土地律师事务、朱钦昕、叶全胜三人精神赔偿3万元。并要求叶全胜当着全校师面公开向我道歉。

  如果诉讼法院,由此产生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由红土所律师事务及朱钦昕和叶全胜三方全额赔付。

  要求严肃处理朱钦昕。如果贵所未答复,我将会要求律师协会、司法局吊销叶全胜、朱钦昕律师执业资格。

  上述要求请贵所认真考虑,并在十一黄金周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否则,本人将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投诉,同时将对贵所采取诉讼手段,以维护正当权益。

  谨此函达,顺祝商祺。

  致函人:当事人     20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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