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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物料消耗
2023-10-23 10:33  浏览:33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11日下午15:00开始。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B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卫主持本次会议。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2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3,212,81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4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2名,代表股份数量 2,967,274,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9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90名,代表股份数量245,535,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8人,代表股份数量457,834,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7%。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展开全文

总表决结果:同意510,87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4,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29,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9%;反对4,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提案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701,927,139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02,218,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3%;反对10,591,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47,242,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6865%;反对10,591,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2,807,4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31,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2,777,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2,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02,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29%;反对32,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若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宋红畅律师、马奔霄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1,010,729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906,213,102股变更为4,895,202,373股。

公司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周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 B 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周五)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周五)上午9:15至2022年2月11日(周五)下午15:00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2名,代表股份数量为3,212,81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45%。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42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967,274,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535,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6%。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7,834,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部分董事通过远程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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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 宋红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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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奔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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