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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等干露露半b
2023-10-22 00:25  浏览:42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内容提要

为了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及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月7日联合发布了税总财行发[2022]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明确了有关事项。

根据1号文,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此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相关企业及纳税人应阅读1号文全文以及当地发布的指引以了解更多信息。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

内容提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了国市监信发[2022]6号文(以下简称“6号文”),旨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6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提升监管效能。

展开全文

实施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该体系将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通过信息化系统,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将实现自动归集、分类,自动计算辖区内每个企业的信用风险分值,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四类(6号文未对具体分类标准予以明确):

与现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以及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系统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推行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将仅作为主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不向社会公开。同时,6号文亦未公布相关的奖惩措施。

根据6号文,主管部门将进一步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并将适时对企业进行风险提醒。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作为重点参考依据。

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近年来,外贸新业态,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对于外贸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1月7日于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定的内容,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允许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市场交易主体(如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个人跨境交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征求意见稿》中亦拟定了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的要求,以及具体的监管和行政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定的内容,外贸新业态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将进一步简化。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49号)

内容提要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发布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修改决定。

根据49号令,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相关各方可参阅49号令以了解新的《指导目录》的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2]256号)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日通过海关总署令[2022]25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业务范围

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包括:研发、加工、制造、维修、货物存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国际转口贸易等。

货物进出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 综合保税区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货物管理

►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可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区内企业管理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并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可参阅《管理办法》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2003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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