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7号)。1月17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本化学”,300261.SZ)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停牌核查的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1月1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雅本化学,股票代码:300261)自2022年1月17日开市起停牌,自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2021年10月29日,雅本化学收报5.13元;2022年1月14日,雅本化学收报27.32元,当日涨幅19.98%。累计涨幅432.55%。
2021年12月2日,雅本化学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新芽的通知,获悉其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7%。
2021年12月28日,雅本化学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雅本化学表示,根据公司自查以及向高级管理人员、市场部人员确认,截止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未与辉瑞公司(Pfizer)签署任何合作协议,与其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未向辉瑞公司供应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客户及印度客户,无法确定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是否间接供给辉瑞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截止至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主要用途为销售及自用(用于下游产品研发),其中销售部分约占总产量的99%,自用研发部分约占总产量的1%。公司自2012年起进行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合成工艺和产业化研发,截止本本关注函回复日,该产品公司累计投入研发费用合计1467.46万元,其中包括研发费用1417.46万元,专利购买费用50万元。公司拥有卡龙酸酐的生产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410364816.2)。
目前公司拥有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产能合计约20吨/月。截止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销量为17.29吨,产生销售收入2700.73万元(不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约为1%-2%,占比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止至关注函回复日,公司卡龙酸酐及衍生产品在手订单为6354.08万元(不含税)。
公司卡龙酸酐及衍生产品主要客户为国内客户和印度客户,其中国内客户销售额占公司卡龙酸酐及衍生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约为97.88%,印度客户销售额占公司卡龙酸酐及衍生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约为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2021年11月4日,雅本化学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研发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卡龙酸酐商业化量产工作顺利,目前月产规模达到20吨”,次日,辉瑞公司公布其新冠口服药物的中期临床数据。11月5日以来,投资者多次在互动易问询雅本化学卡龙酸酐相关业务情况及是否直接或间接供货辉瑞公司、公司卡龙酸酐产品是否为辉瑞新冠口服药中间体、是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等问题。11月12日,有投资者在雅本化学互动易提及“卡龙酸酐为辉瑞抗新冠口服药最上游主要或唯一原料药”。
请雅本化学说明未在互动易明确回复投资者前述提问的原因,相关事项回复是否属于对公司股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在12月22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后雅本化学仅在异动公告中说明与辉瑞不存在直接合作关系,仍未就投资者关注的“公司卡隆酸酐产品是否为辉瑞新冠口服药中间体”“是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的原因,并核实相关互动易回复以及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涉嫌误导投资者。
展开全文雅本化学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显示,雅本化学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新芽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00万股,减持比例1.97%,减持均价7.24元,减持金额达1.38亿元。请雅本化学核实该项减持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的情形,雅本化学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相关股东减持的情形。
请补充说明雅本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最近3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前期已披露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及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上述人员减持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7号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股价自2021年11月1日至今的累计涨幅达到432.55%,与同期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期间于2021年12月28日触及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标准,于2022年1月14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进一步说明以下事项:
1. 2021年11月4日,你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研发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卡龙酸酐商业化量产工作顺利,目前月产规模达到20吨”,次日,辉瑞公司公布其新冠口服药物的中期临床数据。11月5日以来,投资者多次在互动易问询你公司卡龙酸酐相关业务情况及是否直接或间接供货辉瑞公司、公司卡龙酸酐产品是否为辉瑞新冠口服药中间体、是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等问题。11月12日,有投资者在你公司互动易提及“卡龙酸酐为辉瑞抗新冠口服药最上游主要或唯一原料药”。
(1)请你公司说明在官方网站发布卡龙酸酐商业化量产信息的原因,上述信息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是否属于对公司股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你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请你公司说明在发布上述信息时是否知悉辉瑞公司新冠口服药物原材料可能涉及卡龙酸酐,如否,请说明你公司知悉辉瑞公司新冠口服药物原材料可能涉及卡龙酸酐相关信息的时间。请你公司说明公司对相关产品的量产事项是否均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信息,你公司本次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卡龙酸酐商业化量产信息的操作与公司惯常做法是否一致,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蹭新冠药物热点的情况。
(2)请你公司说明未在互动易明确回复投资者前述提问的原因,相关事项回复是否属于对公司股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在12月22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后你公司仅在异动公告中说明与辉瑞不存在直接合作关系,仍未就投资者关注的“公司卡隆酸酐产品是否为辉瑞新冠口服药中间体”“是否符合辉瑞产品需求”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的原因,并核实相关互动易回复以及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涉嫌误导投资者。
(3)请你公司结合2021年11月以来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的具体情况、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情况,核实说明你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中是否存在向投资者透露你公司卡龙酸酐产品与辉瑞新冠口服药可能存在关联等相关信息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以及通过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况。
(4)请你公司结合产品市场容量、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你公司经营战略和业务布局,说明你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说明核实过程和判断依据,同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
2.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客户及印度客户,当中国内客户销售额占比近98%,公司2021年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销售金额约2700万元,但你公司称无法确定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是否间接供给辉瑞公司。请你公司结合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具体用途及相关市场规模等说明你公司无法核实最终客户的原因,并进一步核实向最终客户销售的情况,明确说明你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是否直接或间接供应给辉瑞公司。
3. 2022年1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化工团队于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关注辉瑞新冠药物中间体-异戊烯醇、菊酸》的报告内容,你公司生产的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从工艺流程上可用于合成辉瑞公司新冠口服新药帕罗维德。同时,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引用中金公司报告内容,称公司拥有合成卡龙酸酐的一种合成工艺专利,详情可查阅中金公司报告。
(1)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引用中金公司报告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取得中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的具体来源、相关报告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中金公司报告是否能够表明你公司的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可用于合成辉瑞新冠口服药,你公司卡龙酸酐产品以及相关合成工艺专利与中金公司报告内容中提及的合成辉瑞新冠药物中间体以及相关合成工艺路线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同时,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对中金公司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实,你公司是否已就中金公司报告所提及的技术路径进行相应验证,如是,请提供支持性证据,如否,请说明你公司在公告中提及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可以用于合成辉瑞新冠口服药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涉嫌误导性陈述,并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引用中金公司报告是否审慎。
(2)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你公司支付50万元用于购买卡龙酸酐生产专利技术。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卡龙酸酐合成工艺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取得过程、取得时间和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是否将专利独家出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对该项专利拥有的具体权利。请补充说明取得专利后你公司的进一步研发过程及投入,获取相关审批、认证情况,专利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具备核心技术优势,是否存在技术替代风险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你公司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生产线是通过对现有生产设备改造而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生产线改造总投资额为人民币639.96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公司布局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原因及相关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说明你公司实施生产线改造的具体时间、改造方式和技术实现路径,相关改造是否经过技术验收。
(4)请结合你公司卡龙酸酐相关专利的具体内容、公司生产线改造的技术实现路径、辉瑞公司对新冠口服药帕罗维德中间体的具体技术要求等,明确说明你公司所生产的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是否满足用于制备新冠口服药帕罗维德相关中间体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你公司是否进行过相关技术验证,如是,请提供支持性证据。
(5)请你公司结合前述回复说明是否存在利用辉瑞新冠口服药相关疫情概念炒作股价的情形,同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你公司《回复公告》显示,公司拥有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产能合计20吨/月,近期产能利用率为70%-80%,公司现有生产线通过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改造而来,由于生产场地、合成工艺等原因,不具备扩产能力。你公司正在研究筹划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的产能扩张事宜,将根据市场需求、订单情况决定是否扩产。请结合你公司卡龙酸酐实现商业化量产以来在手订单量的月度变化情况、卡龙酸酐及其衍生产品月度销售额情况、生产经营环境变化情况及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进一步说明在产能利用率并不饱和的情况下,你公司研究扩产事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是否涉嫌利用媒体关于辉瑞新冠口服药可能间接使用卡龙酸酐的信息提高投资者预期、配合炒作公司股价。
5.请你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请结合市场宏观情况、行业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走势、你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详细分析你公司近期股价涨幅较大的原因、与公司经营业绩等基本面情况是否匹配,并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就公司近期股价涨幅较大进一步提示风险。
6.你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新芽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00万股,减持比例1.97%,减持均价7.24元,减持金额达1.38亿元。请你公司核实该项减持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相关股东减持的情形。
7.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最近3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前期已披露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及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上述人员减持的情形。
8.因新冠疫情期间你公司达芦那苇医药中间体业务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我所、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9月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认真核实前述问题,自查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9.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