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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汽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一生平安
2023-10-21 00:42  浏览: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22年1月21日

● 到期赎回金额: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

● 资金发放日:2022年1月24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2年1月24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31号文核准,于2016年1月22日发行总额为410,558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的可转换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6号文同意,公司410,558万元可转换债券于2016年2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广汽转债”,债券交易代码“11300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广汽转债”到期赎回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到期赎回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故“广汽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6元/张(含税)。

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

“广汽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21日,到期赎回对象为截至2022年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汽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赎回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广汽转债”到期赎回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资金发放日为2022年1月24日(因2022年1月22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到期赎回办法

“广汽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广汽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可转债摘牌日

“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09)摘牌日为2022年1月24日。自2022年1月10日起,“广汽转债”已停止交易。自2022年1月24日起,“广汽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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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4.8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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