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1月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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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调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展开全文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具体申购方式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集合计划份额。
2、本集合计划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具体赎回方式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无。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客服电话:95525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2年1月10日起,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管理人将对本次权益分配期间持有本计划份额且未解约的所有投资者进行分红,权益分配期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9日,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可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本公告仅对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com)查询。
4、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计划管理人”)经与本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计划销售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调整旗下光大阳光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代码:863001)申购金额限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整方案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即投资人首次及追加申购本计划时,若资金账户保留金额低于2000元,则无法自动申购本计划。
二、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针对投资人首次申购本计划的单笔最低限额、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最低保留金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具体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投资人欲了解本计划详细情况,请阅读本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或拨打客服热线(95525)咨询有关事宜。
三、 风险揭示
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计划的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