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度股份”)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0号)、《关于对陆宏达、陈志峰、孙静、刘韡、赵立仁、熊贵成和李凌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近期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记载或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等6次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记载或披露的律师列席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披露列席的律师未实际列席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等规定。
(二)2020年年报披露的担保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一是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复”)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作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亿元,担保期限为3年。公司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及履行情况。二是2019年,公司为子公司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猎鹰”)、西藏亦复向银行申请授信分别提供4000万元和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分别为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和3年,但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上述两项担保的担保期限分别披露为1年和2年。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三)对外股权投资的会计确认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经查,2019年8月以来,公司出于战略投资目的持续增持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股份,截至2020年8月末持有国光电器11.5%的股份,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光电器29.9978%的股份。根据国光电器公司章程,公司可提名国光电器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与国光电器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相同,公司对国光电器的股权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对“重大影响”的规定。但公司2020年年报将对国光电器的股权投资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列报,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未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重要参数的合理性依据不充分。一是在上海猎鹰近三年收入规模呈连续下降趋势、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对其业务存在持续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对上海猎鹰资产组进行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预计可收回金额,预测上海猎鹰2020年收入将同比大幅增长。二是在SPE主要供应商政策收紧、插件数量大幅减少、市场行情普遍低迷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对SPE资产组进行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SPE在2020年度营业收入小幅减少,2021年及以后年度将大幅增长。公司管理层上述相关预测与实际情况相悖,缺乏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展开全文(五)2019年度无形资产减值测试不符合谨慎性原则。2019年,在市场行情发生明显不利变化、插件数量大幅减少、经营模式即将发生转型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在对SPE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结合市场状况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使用寿命、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进行合理预计,而判定相关无形资产未发生减值。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子公司联运游戏服务收入实际确认方式与审计报告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公司在《2019年年报》《深圳市范特西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0月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范特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特西”)在联合运营模式下的游戏服务收入按照与第三方游戏平台公司合作协议所计算的分成金额确认收入。经查,范特西在2020年1至10月共确认联运游戏服务收入3653.92万元。2020年10月,范特西在未作评估分析的情况下将未回款收入全部作调减处理,共冲减原确认收入2543.53万元,该情况在以前年度未发生过。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子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查,公司子公司上海猎鹰在未取得客户盖章确认结算单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确认北京爱卡焕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入188.68万元、4月确认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收入162.26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底,上海猎鹰将上述收入冲减为零。
公司的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和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一是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公司仅就定期报告事项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就利润分配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二是公司在登记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存在遗漏登记相关定期报告内部流程审批人员、年审会计师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智度股份董事长陆宏达,总经理陈志峰,董事会秘书孙静,财务总监刘韡,时任董事长赵立仁,时任总经理熊贵成,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凌霄,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陆宏达对公司第(一)、(二)、(三)、(六)、(七)、(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志峰对公司第(一)、(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孙静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韡对公司第(三)至(七)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立仁对公司第(一)、(四)、(五)、(七)、(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熊贵成对公司第(一)、(四)、(五)、(六)、(七)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凌霄对公司第(一)、(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陆宏达、陈志峰、孙静、刘韡、赵立仁、熊贵成和李凌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及内幕信息管理等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