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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死得其所造句
2023-10-17 01:40  浏览: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 号)核准同意,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4,00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叶鸣山、陶月忠、赵刚等113位股东,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9.85%,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叶鸣山、陶月忠、赵刚等113位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王平、 李坚、何青燕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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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31日起担任公司新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莉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前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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