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66,783,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533,430股1的53.8965%。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1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数为684,563,88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30,450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680,533,430股。)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533,430股的0.2872%。
展开全文(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64,82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533,430股的53.609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0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533,430股的0.221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5,51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29%;反对票1,2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446%;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5.6608%;反对票1,2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3.7363%;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602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0,647,5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9%;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2%;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497,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1984%;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987%;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602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8,315,2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9%;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497,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1984%;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987%;弃权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602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