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4,191,930元(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王保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确定以2021年1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元/股,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
展开全文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如下:
1. 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 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元/股。
议案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议案一审议事项,公司拟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8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A股,待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405,250,201股变更为9,403,020,451股。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减资公告),减资公告披露期满45日后,若债权人无异议,董事会拟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405,250,201元变更为人民币9,403,020,451元,股份总数由9,405,250,201股变更为9,403,020,451股;董事会拟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有关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一切手续和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月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刊登于2021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议案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符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异动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8名原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A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元/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4,191,930元。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2,229,750股A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405,250,201股减少至9,403,020,451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9,75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备查文件
1. 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36.6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540万股,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剩余3.38万股。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现确定2021年1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工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一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2. 授予数量:536.62万股
3. 授予人数:38人
4. 授予价格:2.31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60%:
(1)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5.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多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和3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分别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每期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7.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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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 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31元/股。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人民币804.93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 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 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
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
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6日14:00时整。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15:00。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31日(星期五)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H 股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H 股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但需要授权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需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股东将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8. 会议召开地点: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 10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选举徐世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2. 审议批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议案3. 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涉及议案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议案2回避表决。议案2、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二)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审议批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涉及该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2022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审议批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涉及该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1年11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五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1年1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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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进行现场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邮的方式办理登记。
法人股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委托出席会议人员需要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委托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股东会的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股东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2. 登记地点: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 登记时间:2022年1月4-5日(9:00-12:00,13:00-16:00)
4.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5. 会务联系人:高红宇
电话号码:(0412)-8417273
传真号码:(0412)-6727772
电子邮箱:ansteel@ansteel.com.cn
联系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编:114021
6.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 先生/女士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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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98”,投票简称为“鞍钢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会议无累积投票提案。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年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