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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日,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 在公示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部提出书面意见;
(5)公示结果: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1、列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 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