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或“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含本数)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0.00万元。截止2021年11月03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049,272.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76,950,527.96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11月03日出具了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56号)。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977,999,800元对全资子公司嘉兴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微电子”)增资,增资额将全部进入注册资本,用于募投项目“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Si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斯达微电子与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增资款项将专门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斯达微电子与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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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嘉兴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丁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4040160000749264,截止2021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Si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甲方拟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SiC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人民币1,977,999,800元,甲方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得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展开全文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