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关联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9年12月9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并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凌钢集团签订了《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互保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约定的互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书,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021年10月22日,根据《相互担保协议》及《相互担保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凌钢集团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1502190220000017)项下签发日为2021年10月22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21日的76张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盛京银行朝阳分行按照《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1502190220000017)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的差额票款,合计为1.5亿元。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了《银行承兑质押合同》(合同编号:1502199321000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75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37.15%。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25亿元。
二、被担保人(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展开全文法定代表人:文广
注册资本:16亿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59320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及副产品冶炼、采选、加工、销售;机械加工;冶金项目的科研、设计、建筑安装、建设工程管理;发电;煤焦油、粗苯批发;冶金副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生铁、钢坯、钢材、焦化产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建材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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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朝阳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和被担保方股权结构图
1、关联关系
凌钢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1,012,999,876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5.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一)条规定,凌钢集团与本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2、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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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出质人(甲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质权人(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银行承兑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乙方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票人)签订的编号为1502190220000017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权利向乙方出质,以保证乙方在承兑协议项下的债权的实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按照承兑协议为出票人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扣降保证金的差额票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
第二条 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日为2021年10月22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21日。
第三条 甲方以《出质权利清单》和《质物清单》(附合同后)所列之权利向乙方出质,该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出质权利清单》为金额1.5亿元的定期存单。
第四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出票人因违约被计收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以上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当出票人未按承兑协议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承兑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75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28%和39.57%。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75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37.15%;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2%和2.42%。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25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银行承兑质押合同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