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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俞晴三围
2023-10-07 20:31  浏览: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展开全文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0《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21.08.31;

http://www.cninfo.com.cn/,《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2021.09.04;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9.17;

http://www.cninfo.com.cn/,2021-05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2021.09.30。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孙泽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孙泽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勃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不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原因说明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本集团对所有租赁 (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本集团不存在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其他租赁,故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集团资产负债表2021年年初数无影响。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天津东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疆”)的人民币壹亿元整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21000006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蜡化公司与天津东疆签署了合同编号为DJZL-2021-020-L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租赁时间共36个月,自起租日算起。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21-009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姜立辉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83,208万元,负债总额454,122万元,净资产29,08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438,776万元,营业利润-67,195万元,净利润-67,148万元。

(2)截止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458,246万元,负债总额455,544万元,净资产2,702万元。2021年1-6月份:营业收入199,049万元,营业利润-26,716万元,净利润-26,383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五年,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9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9000001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天津东疆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编号:DJZL-2021-020-G):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天津东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担保

1.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时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及资金需要,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4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55%。其中,公司为蜡化公司在盛京景星支行的借款累计担保余额为99,000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21000006);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9000001);

2、《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JZL-2021-020-L);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JZL-2021-020-G);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7

2021

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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