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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黑眼圈怎么样消除
2023-10-07 10:22  浏览: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将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7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业绩指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在计算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EOE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经测算,公司2019年EOE为28.33%,高于公司自身目标27.5%;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2.73%,高于公司自身目标10%。公司2019年业绩已达到自身规定的条件,但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激励计划》中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选取25家A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75分位值31.03%,故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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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将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7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业绩指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EBITDA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在计算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EOE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经测算,公司2019年EOE为28.33%,高于公司自身目标27.5%;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2.73%,高于公司自身目标10%。公司2019年业绩已达到自身规定的条件,但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激励计划》中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选取25家A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的75分位值31.03%,故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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