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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头再来 歌词
2023-10-05 00:26  浏览:5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2021-062)。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1]1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我局采你单位设施排口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测,设施排口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你单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另查明,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又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再查明,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对不正常运行一期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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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90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2021-062)。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1]1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我局采你单位设施排口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测,设施排口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你单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另查明,你单位一期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刮泥板损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又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间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再查明,你单位利用二期项目研发中心废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阀门及软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雨水沟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对不正常运行一期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利用设施东边围墙上的塑料管道把喷淋废液从设施直接排放至气浮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对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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