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6号】,根据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8月10日与8月11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与《关于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6年期间向崔炜借款2.2亿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尚有借款本金14,000万元,应付利息及违约金14,518万元,合计28,518万元。针对以上借款事项,2021年8月6日,经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认尚需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5,000万元,公司与法院确认的还款方案计划为:2021年度偿还借款1800万元;2022年度偿还借款4500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8700万元,前期计提的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公告》显示2020年5月13日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11月17日,法院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法院再次驳回崔炜的起诉。根据谈话笔录,你公司2021年1月份即向法院申请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崔炜借款。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自崔炜借款发生以来,你公司历年有关上述借款的会计处理,包括利息与违约金的计提情况等。
回复:
我公司有关崔炜借款的会计处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2016年5月11日和5月23日与崔炜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2%,违约金30%。
公司2018年和2019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法释12%计提违约金,2020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5.4%计提违约金,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展开全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6号】,根据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8月10日与8月11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与《关于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6年期间向崔炜借款2.2亿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尚有借款本金14,000万元,应付利息及违约金14,518万元,合计28,518万元。针对以上借款事项,2021年8月6日,经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认尚需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5,000万元,公司与法院确认的还款方案计划为:2021年度偿还借款1800万元;2022年度偿还借款4500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8700万元,前期计提的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公告》显示2020年5月13日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11月17日,法院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法院再次驳回崔炜的起诉。根据谈话笔录,你公司2021年1月份即向法院申请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崔炜借款。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自崔炜借款发生以来,你公司历年有关上述借款的会计处理,包括利息与违约金的计提情况等。
回复:
我公司有关崔炜借款的会计处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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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6年5月11日和5月23日与崔炜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2%,违约金30%。
公司2018年和2019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法释12%计提违约金,2020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5.4%计提违约金,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