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乾运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乾运”)、自然人孙琦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11月29日签署了《股权回购合同》《股权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青岛乾运将以2,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公司持有的青岛乾运全部股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7月2日登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与青岛乾运、孙琦签署的《还款协议》,因青岛乾运尚欠公司800万元,双方约定青岛乾运在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的欠款合计为351万元。
因青岛乾运和孙琦已违约,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目前,公司已收到遂昌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及举证通知书》。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昌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青岛乾运和孙琦作为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49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902,22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
(二)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10万元由被告承担。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5,492,2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青岛乾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按照协议约定,青岛乾运公司应偿还原告本金449万元,并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同时,孙琦作为保证人,应为青岛乾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