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2021年8月27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4)。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光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213,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890,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2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4%。
展开全文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安庆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关于“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安庆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关于“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13,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王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