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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开绿灯的意思
2023-09-29 00:51  浏览: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和2021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9月 10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4人,代表股份21,725.74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9.548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17,648.58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077.15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5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76,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7%%;反对380,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407,541股,同意股份数为38,026,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6%%;反对股份数为380,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4%%;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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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3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4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3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42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407,541股,同意股份数为37,982,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6%%;反对股份数为42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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