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 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6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为513,444,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84%。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27646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1585名,个人股东人数26061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482,123,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4.5728%。
展开全文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320,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6%。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320,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320,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6%。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汪国有先生、肖永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届期相同。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汪国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513,30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18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表决结果:当选。
1.2 选举肖永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513,30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18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年度基础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435,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1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1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231,6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6%;反对2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108,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219%;反对2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435,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1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1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341,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1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1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435,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31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1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6,017,0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35%;反对7,426,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893,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2872%;反对7,426,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2,030,9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8%;反对1,413,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907,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4881%;反对1,413,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7,385,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0%;反对6,0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262,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0.6562%;反对6,0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国杰、张雅利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