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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09:25  浏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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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工作但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对合同期满未签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未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有不同观点。就广东地区而言,已有明确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若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而又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但也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不过有些地方连一个月的宽限期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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