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打新周”来了,哪只新股会让投资者淘到“真金”?
来源:资事堂
节后首个超级“打新周”即将出现。
根据新股发行安排,接下来一周(2月20日至2月24日),共有11只新股可供打新,是2023年以来单周打新个股最多的一周。
而且自兔年开年以来,新股不败始终保持,盘中一直没有破发迹象,这也让不少资金申购新股的策略变的更加激进。
即将申购的11家公司,所属行业类别较为多元,覆盖了军工电子、医药商业、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饲料、贵金属、海运、水务等诸多概念。
个股方面,既有国内气象探测用有源相控阵雷达领先厂商纳睿雷达;也有真金矿四川黄金,选择多多。
谁会是这一轮打新族们真正的“福音”?
01
新股市场延续“不败”
过去一周(2月13日-2月17日),新股市场仍维持开年以来的“暖意”。
从首日表现来看,7只新股上市首日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且上市后盘中也未现破发情况。
其中,科创板中润光学领跑,上市首日涨幅超过104.6%,北交所驰诚股份上涨80.75%,昆泰股份、扬州金泉、亚通精工、亿道信息集体顶格涨44%,北交所利尔达则相对较弱,上涨39.6%。
累计下来,当投资者赚最多的是扬州金泉,一家代工纺织品的公司,目前新股首批已突破1.8万,而且还没有打开涨停板,盈利还在继续积累。
02
11只新股发行安排
接下来一周,打新市场将迎来节后首个打新大周,共有11只新股可供打新。
题材方面较为多样化,包括国防与装备、电子设备、交运设备、有色金属等。
具体发行安排如下:
纳睿雷达:相控阵雷达整机及相关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
金海通:研发、生产并销售半导体芯片测试设备。
华人健康:从事医药代理、零售及终端集采三大块业务。
一彬科技: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播恩集团: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四川黄金:金矿的采选及销售。
联合水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中水回用、市政工程业务,并积极拓展河湖流域水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业务。
绿通科技:场地电动车研发、生产和销售。
茂莱光学:精密光学器件、高端光学镜头和先进光学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
海通发展:从事国内沿海以及国际远洋的干散货运输业务。
苏能股份: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以及发电等业务。
03
黄金股热度较高
从热度来看,四川黄金是目前关注度较高的一只新股。
四川黄金是一家长期专注于金矿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的企业,主要从事金矿的采选及销售,主要产品为金精矿和合质金。
公司拥有梭罗沟金矿采矿权和梭罗-挖金沟详查金矿探矿权,该矿区位于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甘孜-理塘构造带。
截至2016年3月31日,梭罗沟金矿矿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金金属量44.86吨,挖金沟矿段查明资源储量为1.33吨,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原材料资源保障。
根据中国黄金协会《中国黄金年鉴2021》, 2019-2021年,四川黄金的黄金产量国内占比分别为0.41%、0.42%、0.50%。
04
年利润过亿
业绩方面,2019-2021年,四川黄金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78亿元、5.43亿元、5.26亿元,同比增速依次为7.47%、43.43%、-3.12%;实现归母净利润1.35亿元、2.02亿元、1.53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8.99%、50.26%、-24.12%。
最新报告期显示,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2亿元,同比下降10.16%;实现归母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29.53%。
四川黄金称这种表现主要是因为2022年公司未销售合质金,而2021年销售的合质金毛利率低,致使2022年综合毛利率与2021年相比较高。
四川黄金预计2023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00.00至6700.00万元,同比增长28.20%至62.07%。
有券商表示,四川黄金从事金矿的采选及销售;根据主营业务的相似性,选取湖南黄金、赤峰黄金、银泰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中金黄金、恒邦股份、西部黄金作为可比上市公司。
根据上述可比公司来看,2021年同业平均收入规模为491.69亿元、PE-TTM(算术平均)为41.98X,销售毛利率为14.46%;相较而言,公司收入规模低于行业平均,但毛利率水平高于可比公司。
当然,做为金矿股,公司盈利受到金价的变化影响。另外公司也存在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同期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2.46%、93.85%和 100.00%。
圣农发展(002299)106.66万股限售股将于2月21日解禁上市,占总股本0.09%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整理,圣农发展(002299)(002299)于2月21日将有106.66万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9%。最近一年内,该股累计解禁127.95万股,占总股本的0.1%。本次解禁后,公司还有1272.44万股限售股份,占总股本1.02%。具体如下图所示:
本次解禁涉及股东明细见下表:
圣农发展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圣农发展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23.53亿元,同比上升18.0%;归母净利润1.92亿元,同比下降47.83%;扣非净利润1.52亿元,同比下降55.96%;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48.25亿元,同比上升30.52%;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91亿元,同比上升210.39%;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73亿元,同比上升216.4%;负债率49.39%,投资收益3764.73万元,财务费用1.18亿元,毛利率7.47%。
圣农发展(002299)主营业务:肉鸡饲养及初加工、鸡肉产品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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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利剑”再出鞘 责令回购严惩股票欺诈发行2月17日,《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责令回购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在业界人士看来,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有助于提升对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威慑,也是弥补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一种方式,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令回购办法》的推出,将使得证券监管机关对于欺诈发行行为获得新的‘监管工具’,有利于未来面对具体案件时的监管评估和决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责令回购也将与原来传统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体化”投资者保护体系。
监管工具“上新”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我国新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
放眼全球,不同地区构建了各不相同的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香港证监会在2010年通过法院勒令财务造假的洪良国际公司回购全部股份以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偿,当时即引起国内监管机构和学界的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证券法》在2019年修订时正式引入了相关机制,作为对于因欺诈发行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补充。制度的引入需要具体的执行措施,《责令回购办法》在此方面做出了积极性的机制探索。
据记者了解,在2010年洪良国际案中,香港证监会责令洪良国际以2.06港元/股的价格回购其IPO之时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票,共计10.3亿港元的金额,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金额9.97亿港元,可见其威力。
2020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就《责令回购办法》征求意见,时隔2年多,伴随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责令回购办法》正式落地。需要注意的是,欺诈发行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责令回购办法》明确,三类股票不得被纳入回购范围。汤欣表示,三类股票不被纳入回购范围具有合理性。责令回购对象应当限制为对于相关欺诈发行事实善意而不知情的普通投资者,发行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承销商既不属于“善意而不知情”,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在解释上应当排除;投资者如果“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欺诈发行事实,则不满足“善意而不知情”要件,也不能纳入救济对象范围。
“这主要是出于‘过责相当’原则。”郑彧表示,在公开发行过程中,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有责任的行为人就不应该再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其需要自行承担违法行为所应承受的相应后果。
以投资者成本作为损失弥补依据
回购价格方面,《责令回购办法》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中,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前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回购价格。而《责令回购办法》明确揭露日、更正日与基准价格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有建议认为,按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回购价格,极端情况下回购价格可能畸高,不合理地增加责令回购措施的实施难度。另外,如投资者因责令回购获得的金额远大于自身损失,在公平性上也容易受到质疑,建议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欺诈发行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回购价格。
对此,证监会表示,经研究,责令回购措施实质上是一项由监管机构主导的民事损害救济制度,回购价格的确定逻辑宜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计算逻辑大体保持一致。为此,参照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调整了《责令回购办法》中有关回购价格。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损失认定’中规定了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原则,并且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显而易见,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更多倾向于以交易状态下的投资者成本作为损失弥补的依据。”郑彧解释道,因此,《责令回购办法》并没有选用公开发行时发行人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时的发行价格作为回购价格,而是偏向于根据交易时投资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购价格,这更加符合欺诈发行后,在流动性的市场进行交易而可能发生的损失事实。
“欺诈影响股价,剔除欺诈因素之后的股价应当是多少,是回购方案的必备内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欺诈发行也属于虚假陈述,而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于剔除虚假陈述影响后的股价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且行之有效,市场较为熟悉,所以予以借鉴。
发行人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规定
此外,《责令回购办法》明确了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其中,“回购后股票的处理”为新增安排。
汤欣表示,股票回购后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的问题,为避免实践中对责令回购股票的处理产生争议,《责令回购办法》明确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应当自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与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后的注销时限也规定为十日,虽然制度目的具有根本差异,但具体安排上类似。
但如果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责令回购办法》未作限制,可以由其自行处理。郑彧表示,发行人回购的股份,因为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持有自身股票的条件,因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必须作减资并注销股份处理。但如果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购回,因为不影响发行人本身的注册资本结构,因此并不触发《公司法》的减资和注销要求,可不进行注销处理。
明辉国际(03828)发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中期业绩,收入约8.91亿港元,同比增长49%;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2810万港元,而去年同期取得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4690万港元;每股盈利3.9港仙;拟派中期息每股1港仙。据悉,集团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毛利同比增加75.9%至约1.98亿港元。因集团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强成本控制及加大高利润率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的18.9%上升3.4个百分点至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