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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微信微乐游戏辅助软件—原来有辅助挂张柏芝的不雅照
2023-09-03 00:42  浏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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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镇政府成“老赖”欠上千万,企业8年难讨回?当地政府回应:不属实,快付清了

  近日,一篇名为《陕西旬邑:镇政府失信成“老赖” 8年欠款企业难讨回》的网帖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帖子称,2012年安康市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矿业)与咸阳市旬邑县清塬镇的镇办企业清塬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但合同期至2015年8月18日中止。合同中止后,为了2000余万元的债务,鑫鑫矿业讨要了8年之久,如今虽赢了官司,但镇政府和清塬煤矿却拒不履行。2月10日,咸阳市旬邑县清塬镇回应上游新闻称:“不属实。本金1400多万元和违约金,去年还了1000多万,余款承诺是在3月底前还清。”

  上述网帖称,2012年鑫鑫矿业负责人景先生与清塬镇政府签订了旬邑县清塬煤矿安全生产托管合同,合同中约定,鑫鑫矿业负责原煤的生产(包含生产时的人工劳务、耗材、设备和巷道的维修及单价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入等),清塬煤矿负责煤炭的销售,然后每吨原煤按议定的单价和鑫鑫矿业进行结算,合同期至2015年8月18日中止。但合同中止后,镇政府和清塬煤矿所拖欠鑫鑫矿业公司的费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20年4月,鑫鑫矿业将清塬镇政府及其所属清塬煤矿告上法庭。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网帖还附上了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发出的失信决定书【(2022)陕0902执121号】和执行通知书【(2022)陕0902执121号】,失信决定书载明被执行人系旬邑县清塬煤矿、旬邑县清塬镇政府。上述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载明:“你与安康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鑫矿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份执行通知书上显示,法院责令清塬煤矿和清塬镇政府履行义务,偿还债务1494万元及违约金,向鑫鑫矿业支付律师代理费75万元。

  上述网帖最后称“截至2022年7月,依据法院判定的旬邑县清塬镇政府及其所属清塬煤矿应偿还鑫鑫矿业的本息已达2000余万元,至于何时才能拿到赔偿……景先生等只能等待。”

  据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官网介绍,旬邑自然资源储量丰富,煤炭储量达27亿吨。

  天眼查App显示,清塬煤矿成立于2000年,司法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涉及多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鑫鑫矿业成立于2004年,法人罗艳,公司位于陕西省安康市。2023年1月3日,鑫鑫矿业新增一则恢复执行信息,执行标的12760968元,涉及合同纠纷,被执行人为旬邑县清塬煤矿、旬邑县清塬镇政府,执行法院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陕0902执恢2号】。

  那么,镇政府还没有支付这笔钱吗?2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以网友身份致电旬邑县清塬镇政府,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属实”。该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11月,鑫鑫矿业起诉清塬镇政府和清塬煤矿。“要求(我们)偿还那笔债务,本金1400多万元和违约金。一二审法院都判决我们清塬镇政府承担还款责任。2022年10月10日我们给安康鑫鑫矿业支付了1000万,2023年1月13日,(我们)又支付了300万,并且承诺剩下的那些款项2023年3月底前付清。”随后,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安康鑫鑫矿业工商预留登记电话,该电话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月薪两万 A股董事长招保镖!刚刚央行重磅发布

  月薪两万上市公司董事长招保镖

  近日,A股上市公司乐歌股份的一则招聘消息刷屏了。

  招聘内容介绍显示,职位是董事会保镖,月薪两万左右,职责是1、熟练处理紧急意外突发事件,并有一定的意外事件及紧急事故的处置经验;2、董事长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对领导进行保护,防止一切不安全因素对领导所造成的伤害;

  据财联社报道,公司回应称,老板近期出行频次较高,需要有人保证安全,并非(是)董事会发生了变故。

  乐歌股份曾在市场引发争议,其公司主营业务是人体工学产品,例如智能升降办公桌、智能家居升降桌、坐站交替式升降台、人体工学工作站等。2020年的时候,其董事长怒怼基金经理,称“调研不欢而散”,还在朋友圈发文宣布,“乐歌不欢迎XX资管的基金经理来公司投资。年轻人功课不做,老三老四。”,一时间刷爆了投资圈。

  两部门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问: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问: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答: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问: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

  答: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问:《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问:《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附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2023年2月10日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二章风险分类

  第六条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追忆梁邦昌:“邦之彦兮”,酒业其昌

  原标题:追忆梁邦昌:“邦之彦兮”,酒业其昌

  大师已远行,而大师之遗风则将不朽。

  2023年2月9日,中国白酒泰斗梁邦昌先生逝世,享年87岁。

  梁老的一生,对中国白酒行业的发展,对白酒品质升级、品牌升级,对众多白酒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功勋卓著。讣闻一出,酒业各界纷纷发文,追思缅怀。

  诗经曰:“彼其之子,舍命不渝……彼其之子,邦之彦兮。”其大意为,“他是这样一个人,宁愿舍命也不改气节;他是这样一个人,是国家的贤能俊才”。

  梁老当然是这样的人,是“舍命不渝”的“国之俊才”。

  在其65年的白酒生涯中,他发明人工培育老窖池技术、创立黄淮浓香新流派,他大力培养酒业人才,对企业“力所能及必应允”,耄耋之年仍思虑不止、笔耕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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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老和他的“洋河三十年”

  追忆梁老,绕不开他工作和生活了三十年的洋河酒厂。

  梁老曾回忆道:“对我印象最深,最重要的经历毫无疑问是在洋河工作的那一段时间,通过我们的努力,让洋河跻身中国八大名酒。”

  1958年,21岁的梁邦昌从广州轻工业学校酿造专业毕业,北上江苏,进入洋河酒厂担任车间技术员。

  彼时,与新中国同龄的洋河酒厂刚满9周岁。在梁老的记忆里,距离南京只有二百六十多公里的洋河镇,“有三分之一的路程不通汽车,镇上百十户人家,多数是草房,黄泥马路上尘土飞扬,镇上没有多少店铺。”

  当年,风华正茂的梁邦昌或许自己也未曾想到,自己会在这个陌生的异乡,一待就是三十多年,因为按照他当时的想法,在洋河工作几年,自己就会回到家乡广东。

  改变他这一想法的,是进厂五年后的一句承诺。

  1963年,第二届全国评酒会上,洋河落选中国八大名酒。

  失落与遗憾笼罩着整个洋河酒厂,身为技术员,梁邦昌更是不服。他向领导、也向自己立下军令状:“非要把洋河酒变成琼浆,我才走。”

  随即,梁邦昌与团队共同查究落选的原因,发现最大的问题就是使用水泥窖池酿酒,品质跟不上。他随后提出的建议在当时可谓十分激进:改酿浓香,六百多口地缸和水泥窖池全部改成酿造浓香型的泥窖。

  幸运的是,这一提议得到了时任洋河酒厂主要领导的支持。窖池建成后,要酿出好酒,还需要想办法让窖泥生香。

  此时,泸州老窖已经完成“人工培育老窖”试验,将泥窖的成熟期由50年缩短到5年。但梁邦昌并没有选择直接引进泸州老窖的窖泥和微生物群,“四川的微生物不一定适合洋河的水土”。

  梁邦昌独立展开了对窖池的分析研究,他发现浓香型大曲酒的主体香是己酸乙酯,己酸乙酯的生成又靠己酸菌的作用,而己酸菌栖息在泥土里,只有在泥土里活动才能产生己酸乙酯的香气成分。他将菌种进行分离、培育、优化,研究它们的习性,并在6个池窖开展扩大试验,最终取得了成功。

  这项人工老窖新技术,使洋河酒厂只需要用一年多时间,就能生产出优质好酒,为全国首创。梁邦昌也由此发表论文《浓香型大曲酒的人工老窖和发酵工艺》,被业内广泛认可和采用。

  对洋河来说,这一创举显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让洋河大曲也在1979年的第三届全国评酒会上一举跻身“全国八大名酒”之列。

  也是在这届评酒会上,白酒确立了香型划分,八大名酒中浓香占据其五,以泸州老窖、五粮液、剑南春为代表的川派浓香,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优势愈发凸显。

  名酒评选折桂,变革仍在继续,洋河的机会很快也来了。

  彼时有白酒专家认为,香型划分,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白酒的多元化发展,他们提出“白酒在味不在香”。梁邦昌由此产生了新的思考:“既然在香上比不过四川,那我们能不能在味上来赶超?”

  秉持“重味轻香”的理念,梁邦昌对洋河酒进行了超低温缓慢发酵工艺等一系列酿造技术创新,并为洋河酒总结出“甜、绵、软、净、香”的全新表达。自此,一个有别于其它浓香风格的新流派正式诞生。

  后来,洋河大曲蝉联第四届、第五届国家名酒,“那个时候很多同行来洋河学习,洋河镇上的宾馆都住满了”。

  也是在第五届全国评酒会举办的1989年,梁邦昌离开洋河酒厂,调入江苏省轻工厅,那个一心要“酿出琼浆”的年轻人兑现了自己的诺言。

  两年后,54岁的梁邦昌回到故乡广东,任中国轻工物资供销华南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异乡生活三十多年,普通话愈发熟练,却也依旧保留着广东味道。

  而在洋河酒厂的史册里,留下了一位酿酒匠人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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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之彦兮”,酒业其昌

  不揣冒昧,梁老的名讳中,当有祝福国家昌盛之意。“邦昌”二字,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也传递出一个时代的人们共同的家国情怀。

  回看梁老守望一生的白酒事业,“邦昌”或可延伸为祝福酒业昌盛的宏愿。

  在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的年代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螺丝钉精神”是人们职业操守的“标配”,也是一个时代的精神符号。

  在酒业,就有无数这样的鲜活案例,比如,和梁邦昌同时代的高景炎、季克良等行业泰斗。

  或许是冥冥之中的“宿命”,就在梁邦昌从广东北上抵达江苏的4年后,比他小两岁的江苏青年高景炎,向北前往北京,续写清香品牌红星二锅头的新篇章;6年后,与高景炎同岁的季克良向西踏进贵州,由此与茅台、酱香白酒结下不解之缘。

  三位白酒泰斗酒业开始的情境大致相似:

在洋河镇,梁邦昌看到的是“多数是草房,黄泥马路上尘土飞扬”;

在北京,高景炎经历了“在前门大栅栏的小旅馆里熬了10多天之后,租辆三轮车,带上铺盖卷”,抵达了位于八王坟的北京酿酒厂;

而一路奔波7天多抵达茅台镇的季克良“入眼处是零落的厂房,用酒坛砌起的宿舍以及落后的生产设备”。

  还有一些相似点或者更为重要:毕业于广州轻工业学校的梁邦昌,以及毕业于无锡轻工业学院(今江南大学)的高景炎和季克良,都是那个年代的青年才俊,是满怀热忱投身国家建设的“邦之彦兮”。

  当然,在他们之前或是之后,还有更多为中国酒业笃定奉献的大师们,他们笃定奉行“一生一事”的信念,让中国酒业的功勋墙上群星闪耀,熠熠生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梁老的酒业生涯中诞生的“琼浆”,远不止一瓶洋河。

  梁老始终在为白酒事业繁荣发展的奔波。2000年,年过六旬的他出任中国酒业协会白酒专家组组长,与另一位白酒泰斗周恒刚一道,大力培养评酒人才,提高评酒技术,并亲自到大大小小的酒企进行交流咨询、技术协助和难关攻克,为白酒事业鼓与呼。

  即便是到耄耋之年,梁老每年仍有一半时间奔波在酒企。对于行业活动或是酒厂邀请他去指导,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他通常都会应允。

  “要尊重企业,尊重同行,不能因为这个企业大、有名(就去),那个企业小就不去。”这或许就是大师之风,是后来之酒业人理当引以为榜样,是一颗“酒业同好”“酒业其昌”的赤子之心。

  ➌

  “布道者”梁邦昌

  在酒行业,梁老就像是一位“布道者”,到处奔走,呼吁企业坚守品质,同时为行业把脉,将自己对行业的思考与忧虑诉诸笔端。

  2020年4月的第一天,梁老在云酒头条(微信号:云酒头条)发表长达万字的署名文章《从茅台启示录,看白酒业“五化”与“两策”》(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文章发表后,迅速引发行业热议。

  有人感动于梁老年过八旬的大师风范,不仅依旧奔波于酒厂车间,还字斟句酌、笔耕不辍;也有人赞叹梁老一生都在关注和思考酒业的发展、走向和对策。

  而对于文章内容本身所传达出的观点和对行业的深刻见地,则更令酒业从业者受益匪浅。

  2020年,酱香热潮方兴未艾,梁老以茅台酒发展为论据,分析了这个民族品牌成就辉煌的经验与效应。

  他在文中呼吁,“白酒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要以品牌生命力以及品牌价值为竞争力的核心。”并以名列白酒品牌前列的茅台、五粮液、洋河的成功经验为例,指出了培育内生性动力、辅以外加推动力的重要性,“增加内力的重视和投入,实现内外力的协同发挥,是行业和产品发展之要义。”

  类似这样的观点,立足整个行业,思考深刻,且深入浅出,对企业的品牌化发展可谓醍醐灌顶。

  而对于2020年前后的赤水河“酱香大跃进”,酒业同样产生困惑:到底是繁荣,还是乱象?

  梁老一言中的:这是繁荣中的乱象。在文中,他既肯定了酱香热的成绩,又指出了酱酒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批曾经“大步快跑”的酒企受此影响,选择慢下来,反思企业的品牌化路径。

  时隔3年,酱酒品类逐渐趋于理性发展,越来越多的酱酒企业将发展的眼光从市场端转向消费端,注重品牌故事,建设品牌文化,挖掘品牌内涵,讲述酱酒之美。

  倘若将时间再拉长,许多年后的酒业人再回看这篇万字长文,当感念梁老恩德,而彼时的酱酒产业若得此惠泽而更加繁荣,梁老的心愿亦可得到慰藉。

  作为一位深耕酒业六十多年的老人,梁老几乎亲历了新中国白酒产业从起步到繁荣的整个过程,其间不乏一些酒企的起伏坎坷,对于行业的阵痛或是隐疾,他当然有着足够的发言权。

  最为难能可贵的是,即便是在人生最后岁月里,梁老依然积极为行业建言献策,将他对这个行业的认知与见解公之于众。

  2020年11月,云酒头条作为唯一受邀媒体,参加了梁老83岁的生日庆祝会。会上,梁老谈论了“建国以来影响白酒业发展的10件事”。

  2021年6月,梁老在云酒头条发表署名文章《美酒犹如一部液体的交响乐》,从品酒、文化、技术以及人才作出分析,并再次提出“希望酒企能重视对这些内生性动力的梳理和发挥”。

  同年8月,梁老发文《白酒业几个问题的思考》,提出白酒行业应当提高酿酒劳动者的素质和地位,“这关乎全行业的时代品位”。

  他说,“行业同仁应当记住,白酒是他们(基层酿酒劳动者)造出来的,应当从他们中间培养和选拔出更多的‘酿酒大师’。”

  正如他所说,“洋河荣升国家八大名酒和国家名酒‘三连冠’,我是尽了力的,但真正的英雄还是洋河的酿酒工人,比如一些技术措施、研发试验,没有他们的配合支持和参谋,就会事倍功半或适得其反。”

  无论是对行业的所思所虑,对企业的“力所能及”,还是对基层酿酒人的深切关怀,无不彰显着梁老作为酒业大师的标杆风范。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如今,大师已远行,而大师之遗风则将不朽,如一盏明灯,照亮了酒业后来者前行之路。

  *编者注:梁老于1937年9月生于广东顺德,遵照广东风俗习惯,享年依照逝者虚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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