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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0:52  浏览:49

终于明白“微乐麻将微信小程序辅助器原来可以辅助器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8例,其中境外输入23例,本土15例(江苏6例,其中无锡市5例、苏州市1例;四川3例,均在成都市;黑龙江2例,均在鸡西市;上海2例,均在闵行区;广东1例,在深圳市;云南1例,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2例(境外输入7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7例(境外输入26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686例(境外输入572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42554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22468例(出院16190例,死亡288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9例(出院79例),台湾地区20007例(出院13742例,死亡852例)。

本文目录一览:
  • 1、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对于地产类信托的过去和未来意味着什么?
  • 2、华领医药-B(02552.HK):Li Changhong及李延奎向华领上海出售南京盛德瑞尔100%的股权
  • 3、未能保证公司独立、滥用控制地位 中超控股原董事长被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董监高
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对于地产类信托的过去和未来意味着什么?

  记者 | 吴绍志

  上周五以来,债券市场“哀嚎不断”,地产公司们却又迎来一波政策利好。作为与地产公司长期深度绑定的信托业,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给行业传达了怎样的信号?信托公司们都在准备怎么做?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有16条措施,其中,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提出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等。

  展期?还要问问投资者

  从《通知》内容来看,第(四)条提出,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通知》称,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表示,对于部分存量房地产信托项目,可以在做好风控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展期。该条政策预计将有助于存量房地产信托的稳健运行。在展期期间,信托公司仍应坚守受托人责任,做好项目存续期的各类管理工作,结合底层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采取各类措施,确保项目最终顺利完成清算退出。

  华南某信托公司人士也表示,从宏观层面来看,对缓解信托公司现在面临的各种房地产风险项目,它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这一系列的房地产政策,可以缓解当下开发商的资金流、现金流问题。

  但是,上述人士提醒,从微观层面来看,“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影响不是很大,不会立马产生实际性的作用,主要对银行贷款有影响。“后续房地产企业融资时,银行等交易对手会有一定考量,这对房企是利好。对于信托产品来说,它后面对接的直接就是投资者,或者说一个产品就对接固定的投资者,展期不是信托公司所能决定的。”

  华东某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从监管态度来看,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房地产企业都更加友好,监管压力、存量业务的处理上可能会有更多的沟通空间。

  其也指出,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是有区别的,集合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不能单方面因为这项政策而展期,需要对投资人负责。“对于一些真实资金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通道类信托贷款,此前可能‘一刀切’,到期都要清退,现在的环境下力度会适当调整,不过这项业务在“两压一降”后已大大压缩。”

  新发地产信托难言回暖

  解决存量风险项目自然迫在眉睫,另一方面,面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通知》第(六)条提出,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通知》表示,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谢运博认为,根据政策导向,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需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且应做好风险防控。信托行业推动业务转型的大方向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支持实体经济、加大标准化资产的配置力度是信托业务发展的长期趋势。预计未来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将相对稳定,重点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虽然《通知》中表明鼓励的姿态,但是在信托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对新增规模持保守态度。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对于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它能起到的助长作用可能不大。因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经过这一轮的教育,大家对于房地产类信托业务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短时间之内,要让新增市场恢复不太可能。”

  总结来看,其认为,这个政策对于资质好的央国企房地产企业,信托业务增量可能会有一些利好作用,但是就信托公司整体来说,对增量业务的效果不大。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金融供给还要在自身的风险收益考量上做权衡,暴雷的房地产企业无法介入,优质的央国企对信托融资的需求是存疑的。

  至于《通知》中提及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鼓励方向,则被认为是“老生常谈”。

  不过,《通知》出台后,对地产业务的强硬态度确有缓和。有业内人士称:“原来有一段时间,我们的监管局不让做房地产,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现在正和监管局沟通,把这个口子放开一点,例如做一些并购基金、Pre-REITs产品等。”

  谢运博分析称,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信托公司应根据《通知》要求,重点就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除此之外,信托公司仍需加强对交易对手的把控,关注底层项目的资质情况,同时加强风控措施,稳健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事实上,从今年新成立的地产信托业务规模来看,已经明显“降温”。

  用益信托数据显示,8月、10月,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均不超50亿元,9月也只有50.48亿元,在全部集合信托产品成立规模中的占比不到5%,处于低谷期。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分析,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未来预期不佳,尽管多地出台的多重政策缓解房企流动性危机,且房地产项目纾困正在持续推进中,但金九银十的房地产市场表现仍不乐观。房地产行业的高增长时代已经结束,当下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阶段,房企在经营和融资两大重要方面举步维艰。房地产市场的萎靡不振,加上政策支持力度有限,房企经营转好的可能性不高,短期内房地产信托难有较好的表现。

华领医药-B(02552.HK):Li Changhong及李延奎向华领上海出售南京盛德瑞尔100%的股权

华领医药-B(02552.HK)发布公告,于2022年11月18日,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华领上海)与Li Changhong及李延奎作为Li Changhong的代名人(统称转让人)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据此,转让人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华领上海有条件同意购买南京盛德瑞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2.5万元。代价将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第30日以现金结算。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资料将综合计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截至2022年11月17日收盘,华领医药-B(02552.HK)报收于3.0元,上涨0.0%,换手率0.31%,成交量330.5万股,成交额986.19万元。投行对该股的评级以增持为主,近90天内共有1家投行给出增持评级,近90天的目标均价为5.81。东方财富(300059)证券最新一份研报给予华领医药-B增持评级。

机构评级详情见下表:

华领医药-B港股市值31.66亿港元,在生物制品Ⅱ行业中排名第30。主要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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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未能保证公司独立、滥用控制地位 中超控股原董事长被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董监高

  又是公开谴责,又是通报批评,又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中超控股(002471.SZ)近期收到的处分名单有点长。

  来源:交易所网站套取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深交所网站披露,江苏监管局查明了中超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诸多违规行为,首当其冲便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 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广贸易”)。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甚至,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还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

  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来源:公告

  来源:公告未及时准确披露重要信息

  除上述外,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一项,也被监管层点名。

  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此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 〈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另外,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但中超控股又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共涉8人,现任前任都有份

  基于相关情况,监管层认为中超控股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及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占用资金,违反其诚信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指使中超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未能诚实守信,

  公司董事长俞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乃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肖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对于公司资金被占用事项,未能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在负责处理公司重大诉讼过程中,未依规组织披露。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在知悉控制权转让纠纷后,未能依规组织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信息。

  最终,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处分:

  一、对中超控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中广贸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超控股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时任财务总监肖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杨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中超控股董事会秘书潘志娟、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明辉国际(03828)发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中期业绩,收入约8.91亿港元,同比增长49%;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2810万港元,而去年同期取得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4690万港元;每股盈利3.9港仙;拟派中期息每股1港仙。据悉,集团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毛利同比增加75.9%至约1.98亿港元。因集团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强成本控制及加大高利润率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的18.9%上升3.4个百分点至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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