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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0:52  浏览:45

小程序微乐辅助神器-终于发现!最新详细作弊辅助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8例,其中境外输入23例,本土15例(江苏6例,其中无锡市5例、苏州市1例;四川3例,均在成都市;黑龙江2例,均在鸡西市;上海2例,均在闵行区;广东1例,在深圳市;云南1例,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2例(境外输入7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7例(境外输入26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686例(境外输入572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42554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22468例(出院16190例,死亡288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9例(出院79例),台湾地区20007例(出院13742例,死亡852例)。

本文目录一览:
  • 1、大宗交易:东港股份成交5610万元,溢价12.24%(11-18)
  • 2、央行: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 3、奥佳华:公司间接持有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100%股权
大宗交易:东港股份成交5610万元,溢价12.24%(11-18)

2022年11月18日,东港股份发生了1笔大宗交易,总成交600万股,成交金额5610万元,成交价9.35元。当日收盘报价8.33元,跌幅3.81%,成交金额3.86亿元;大宗交易成交金额占当日成交金额14.54%,溢价12.24%。

大宗交易明细

序号成交数量(股)成交金额(元)占当日成交额(%)成交价(元)收盘价(元)折溢率(%)买方卖方1600.00万5610.00万14.549.358.3312.2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数据来源:Choice数据

11月18日,江苏银行、协鑫能科、卫士通、广联达、晶澳科技等公司均发生大宗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

沪深两市大宗交易一览(2022-11-18)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笔数成交均价(元)收盘价(元)平均折溢率(%)成交总数量(股)成交总金额(元)占当日成交额(%)600919江苏银行16.907.04-1.997660.00万5.29亿140.94002015协鑫能科314.1314.95-5.453085.00万4.36亿151.87002268卫士通238.2738.270.00480.79万1.84亿11.19002410广联达553.6053.600.00250.68万1.34亿22.60002459晶澳科技358.0058.000.00152.32万8834.56万5.72数据来源:Choice数据

(注:当日成交金额指竞价交易的成交金额,不包括大宗交易成交的部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大数据生产,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央行: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原标题: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奥佳华:公司间接持有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100%股权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11月18日讯,有投资者向奥佳华(002614)(002614)提问, 董秘好,我观察到京东奥佳华官方旗舰店的注册企业是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天猫奥佳华旗舰店的注册企业是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前埔分公司,我关心的问题是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与奥佳华是否有股权关系?如有,股权关系是什么、销售利益如何分配的?如果没有,请说明由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和天猫销售奥佳华的理由?、利益如何分配的?谢谢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间接持有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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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2月2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44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73例(上海27例,广东20例,北京9例,广西5例,四川5例,福建3例,天津1例,江苏1例,重庆1例,甘肃1例),含7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广东3例,四川2例,江苏1例,广西1例);本土病例71例(内蒙古32例,其中呼和浩特市30例、包头市1例、巴彦淖尔市1例;江苏11例,其中苏州市10例、无锡市1例;辽宁7例,均在葫芦岛市;广东6例,均在深圳市;山西5例,均在晋中市;四川4例,均在成都市;云南4例,其中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3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1例;黑龙江2例,均在鸡西市),含5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云南3例,内蒙古1例,江苏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3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42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039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3例。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883例(其中重症病例1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累计确诊病例1347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2589例,无死亡病例。截至2月20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1724例(其中重症病例10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01491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07851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582455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67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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