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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17年9月29日上午10时,投资者王某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短信,告知其融资融券账户中签某新股500股,要求其保障其账户当天下午可用资金达7000元以上,以确保账户有足够资金进行新股缴款。上午11时,营业部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再次告知新股缴款通知。当日下午,王某按照提示向账户中转入资金7000元。
2017年10月13日,该新股上市交易,王某登录其融资融券账户查看,却未发现这只股票。于是,王某到营业部咨询工作人员,却被告知没有申购成功。王某表示不解,于是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归还股票或根据股票市值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主要争议
证券公司营业部认为已经通过短信和电话通知王某新股中签以及扣款金额,已经尽到了新股缴款通知的义务。而王某则认为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虽然通知了他新股中签及扣款金额,但由于融资融券账户与普通账户不同,而营业部既没有提示自己如何查询资金缺口,也没有告知自己正确的实际应缴款金额,导致自己申购失败,因此营业部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营业部是否适当履行了新股缴款通知的义务。
三、调解过程
本着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调解员通过核实发现,王某确实于9月29日当日下午转入了7000元,当日融资融券账户余额也确为7000元。但是,王某的融资融券账户当日融资金额为0元,融券金额为7800元,依据该证券公司清算时扣款的优先等级,应先将7800元的融券扣除后,剩余部分金额才能作为新股申购的资金,而王某融资融券账户余额扣除融券部分的7800元后,账户实际可支配金额为-800元,仍欠款800元,资金不足导致新股申购失败。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指出该证券公司营业部通知王某的短信及电话中,只是简单地告知王某账户要留有7000元作为扣款,没有提示王某登录融资融券账户对口菜单查询资金缺口,也没有依据该证券公司清算时的扣款顺序,告知客户实际应当缴款金额,存在一定瑕疵。同时,王某对融资融券账户菜单及操作不熟悉,在知道自己存在融券的情形下,接到营业部通知并转款后没有主动确认账户金额是否足够新股缴款,也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通过与王某及营业部反复沟通,营业部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并向王某表示了歉意,同时表示愿意下调王某账户的佣金比例作为补偿,王某也表示接受营业部的道歉,同意了营业部的补偿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点评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对客户融资融券、期权等较为复杂的业务进行信息提示时,应当从防范风险、有效履行义务的角度将客户可能发生误解的风险点、账户操作流程等一并进行提示,不能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仅以简单话术进行提示,只履行简单告知义务。
2、投资者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时,应当尽到自身必要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交易规则要有必要的了解,避免由于疏忽或者误解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个案分析加工,请勿对号入座)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填写纠纷调解申请并将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纠纷相关材料等发送到邮箱jftj@isc.com.cn或者致电021-50496532,就可以正式提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投服中心调解员: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