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普通发票真的只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吗
近日,不断有网友询问,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只需要填写客户的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上购买方其他的项目,如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都可以不用填写了?也有不少网友问,要是以后取得这样的发票入账,合规吗?会有税务风险吗?
问其缘由,均表明是看了近期微信公众号及网络传播的一篇题为《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的帖子所致。更离谱的是,这些帖子还表明来源是国家税务总局。但经查询,迄今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均从未发表过《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此文。
此事的起因,是某公众号为了吸引眼球,仅凭自己的臆想而断章取义,以“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为题,以期达到增加点击、吸粉之目的。随后,不少公众号(其中不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号)跟风转载,以致现在仍在传播且有蔓延之势。
不得不说,这类颇具“创新”风格的标题,的确很能迎合一部分纳税人(财务人员)的心理。但是,这个标题所传递出来的信息,真的是正确的吗?
别看这个《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的标题虽然颇受欢迎,但很遗憾,这种表达是错误的。
我们先仔细看一下与这个问题相关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原文,税务总局说的是: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这段话的最前面已很明确的表述为“个人消费者”购买......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对此问题也曾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而有人却故意忽略了“个人消费者”这个主语,并移花接木将适用对象嫁接到企业(公司),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这个标题来哗众。
注意了,这条规定很明确限定了适用对象只能是“个人消费者”,也就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因为,作为自然人个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不可能提供诸如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因此予以明确: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发票开具方,除客户名称以外其他的购买方信息项目自然也就无需填写。
除了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可按上述办理外,按照发票开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作为发票的取得方,相应也应当取得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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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本文来源: 税海涛声,ID:taxshts 文/段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