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相关事项及风险第九次提示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我司")旗下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万家创业成长")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8年7月16日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我司于2018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发布《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现将实施转型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转型选择期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本基金转型选择期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13日。选择期期间,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业务,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可选择卖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或赎回、转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等方式退出;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将转换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的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适当延长选择期。
由于在选择期本基金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豁免《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为实施转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上市。选择期届满,本基金将终止上市。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本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届满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以及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将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A类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1)将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选择期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折算比例(2)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完成的当天,即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原场外份额结转后的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原场内份额结转而来的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变更登记成功后,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号《关于准予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起生效,原《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五、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在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自《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
根据《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关于转型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
自《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持有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场内赎回,或进行场外开户和跨系统转托管从而将场内份额转换为场外份额。待关闭场内赎回、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仍持有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者,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七、风险提示
针对本基金选择期内的交易、选择期满后的折算及转型,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风险事项,敬请投资者关注:
1、选择期满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场内简称:成长A,基金代码:150090)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场内简称:成长B,基金代码:150091)将停止上市交易。
2、选择期期满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折算成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不再分级、停止上市交易,原有投资者可在选择期内卖出或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
3、选择期内,成长A、成长B仍可正常交易,期间敬请投资者高度关注以下风险:
(1)关注市场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的折溢价,特别是成长B目前存在的高溢价。投资者如在选择期满前以高溢价买入,选择期满后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成长A、成长B的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
(2)选择期满,成长A、成长B将按其各自的参考净值,而非市场价格折算成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A类基金份额。
(3)选择期内,成长A、成长B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4、本基金由股票型基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且转型后不再分级、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
5、根据《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自《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相关公告,了解本基金目前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和转型安排,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14日,即2018年8月1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费率、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名称更名为“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业务操作实践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4《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2: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9月1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2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除了修改以上主要部分之外,另外还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与现行业务操作实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详细修改情况见《〈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原《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的《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基金名称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三、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三、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存续期:指《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认购:指在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删除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济新动能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删除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38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年5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1289号文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发售时间 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月3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年 xx 月 xx 日至2018年xx 月 xx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投资比例限制、修改基金费率、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2、发售方式 自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下转B3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