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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融资融券20日均资产雷声大雨点小歇后语
2023-07-31 20:55  浏览:50

作者:程丹 来源:券商中国,本文已获官方授权转载,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Mo金社立场。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7月1日后,投资者在产品选择时将会看到这句话。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来了。

7月1日后,你买股买基买债买期货,需要进行风险测试,你将要如实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能的评估问卷》,你要签署《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你还要签署《适当性匹配及投资者确认书》、《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总之,你的投资生活,将受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保护。

今日,证监会及各大交易所、多个协会发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及其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先看核心内容:

1、新股民申请产品或服务、老股民要申请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休眠账户重新交易,需要按照规则要求执行。老股民坚持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2、证券经营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也有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3、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5、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出现不正当竞争,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这都是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自律协会及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自律监管处罚,监管层也将有惩戒措施。

7、从协会提供的业务模板来看,新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要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内容。

8、 投资者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

9、 新三板500万元的投资者门槛未降。

10、投资退市整理期个股给出新规定,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

五大核心问题

问题一

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核心答案:除特殊情况外,中小投资者还能自由买卖股票。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给了表述,简单来讲,规则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并未限制投资者自由交易。除特殊情况外,中小投资者还能自由买卖股票,而一线经营机构在这过程中,需担负职责,做好投资者和产品的匹配工作。

问题二

这次《办法》制定的核心是什么?

核心答案:强化“卖者有责”。

邓舸介绍,《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切实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

问题三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否购买高风险产品?

核心答案: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遵从其意愿。

根据《办法》的规定,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对投资者交易的更好保护。

规则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这其中有三个关键点:一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二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三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问题四

适当性管理对老客户是如何安排的?

核心答案:进行新老划断。

在新老划断的安排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新规则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新规则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新规则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问题五

对券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核心答案:券商需准备多项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需要完成公司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修订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优化、完善各业务部门、各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持续适当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术准备方面,各证券经营机构需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而且保存期限要求较高,不得少于20年, 在人员准备方面,需要增加专业人员,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复核、自查等工作,开展专项培训,以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股民篇

股民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则

1、投资者至少分为五类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

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只是一个范本,供各证券经营机构参考。

2、九因素考察风险承受能力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规则要求经营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

通过合理设计问卷题目并科学设置得分权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经营机构通过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对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五类(C1到C5)。

3、投资者情况发生变化评级相应调整

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规则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由此可见,客户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4、C1级投资者风险承受类别最低

规则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关因素,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从现实实践来看,这类投资者数量应该是极少的。具体到人,各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5、产品或服务风险至少分为五级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6、投资者和产品的匹配原则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规则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7、投资者可自由买卖股票

除了上述C1的极少数情况外,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对股民的“新老划断”

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新规则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基民篇

基民参与交易的规则

1、对基民的分类

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C1 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产品的分类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 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基金募集机构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两项信息,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 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是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 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 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 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3、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C1 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1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禁止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等。

4、相较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

最终实施的规则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 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执行难度,简化了给投 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5、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规则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在遵照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期货篇

参与期货市场投资应了解哪些

1、期货市场投资者和产品分类

和股票市场一样,投资者被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类,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

2、具体匹配过程

经营机构首先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金融期货的风险等级是R4级,如果一位投资者经评估为C1类投资者,经营机构需要先确认其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如果是,则不得为其申请交易编码(该类投资者只能购买R1级产品或服务);如果不是,或者被评估为C2、C3类,尽管不匹配但仍坚持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的,经营机构应当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4或C5类的,属于匹配的情形;

如果该经营机构把金融期货定义为高风险产品,那么投资者需要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投资者达到适当性匹配要求后,经营机构审核准入条件,主要审核是否符合中金所“三有一无”规定,包括资金证明、知识测试证明、交易经历证明、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等。投资者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为其申请交易编码;投资者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为其申请交易编码。

3、“双录”的情形

双录即录音、录像。以下情况需进行“双录”: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及风险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时,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或产品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新三板篇

参与新三板市场需注意哪些

1、500万投资者门槛

股转系统对专业投资者的高标准、严要求并未改变。此次出现的变化为:

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口径,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

三是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专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2、调整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

新规则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 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3、对投资者的评估频率进行要求

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交易所篇

沪深交易所也出了相应的规定

1、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要求

上交所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港股通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买入股票期权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深交所补充“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参与港股通时,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买入债券的适当性要求

债券市场投资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专业经历要求;同时,资产性资质为机构净资产从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从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并设定了期限要求。

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个人投资者仍可根据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继续投资大公募公司债券及/或债项评级AAA的小公募公司债券。债项评级下调至低于AA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法等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债券,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不满足新规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在7月1日前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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