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这件事可以肯定地说——“一次没有”!
你是不是惊呆了???
首先说下战争罪是什么:“战争罪”是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导致个人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害平民、故意杀害战俘、酷刑、劫持人质、不必要地破坏平民财产、 背信弃义、欺骗、战时性暴力、掠夺、征募儿童入伍、进行种族灭绝或种族清洗、投降后予以处分,以及无视相称性和军事必要性的法律区别。
战争罪的正式概念源于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战争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例如美国内战中联邦军队的《利伯法典》(1863 年)和 1899 年和 1907 年签署的《海牙公约》。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来说,在1907年之前的犯罪并不适用。
但,还有一点要注意,战争罪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国家。也就是说你可以说美国的总统小布什犯了战争罪,但不能说美国犯了战争罪。因此在战争罪的审判中都是对人的审判,并没有对国家对审判。
对战争罪的处罚也仅仅存在于对人的处罚,和国家无关,该绞死的就绞死,并不会因为战争罪把日本的靖国神社烧了。
所以说,美国本身没有犯过任何战争罪。而且美国还挺鸡贼的。以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为例,凡是对美国有利的,美国都是缔约国,凡是对美国有限制的,美国全都不是缔约国。注意这一点啊,这就涉及了“战争罪”的管辖权的问题,你得是缔约国,你的国家的人才可能犯战争罪。直到1996年,国际刑事法院的《战争罪法案》和《军事司法统一法典》颁布后战争罪的管辖权才扩大到非缔约国。但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美国人在1996年前犯下的战争罪也不会被定罪。而且美国迅速地对这两个法案做出拒绝举动,并且宣布撤回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签字,也就是退群了,现在美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观察员。他可以BBBB但是不受其管辖。因此理论上说美国也不会有战争罪的罪犯产生。多一嘴啊,这个《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咱们压根就没过去签字。
所以,美国一次战争罪都没有,一个战争罪的罪犯也都没有。但并不表明美国是干净的。在美国建国至今依然犯下了累累的战争“罪行”。这不是罪而是罪行,是大家需要从道德上谴责的,就像罗翔说的,法律是做人的一个最基本底线。没有定罪不代表没有罪行。
例如在美国和菲律宾的战争中,美国的准将雅各布 H. 史密斯下令要杀死菲律宾莫罗岛上10岁以上的人。
其理由是10岁及以上的人就可以携带武器。于是莫罗岛上99%的人口被杀,总计超过5万人。
而这位雅各布将军,被媒体称为“咆哮的雅各布”,在最终美国的军事法庭审判之后,只是责令其提前退休而已。
再如:香蕉战争中,美国占领了海地,在1915年至1920年期间至少杀死了15000名海地居民。对更多的海地人处以酷刑。
最大的一次屠杀一次性杀死了3500人以上,其原因在后来的听证会上被解释为一名海军陆战队士兵下令开火。而十分讽刺的事情是——最终下令的士兵是谁并没有找出来。
说点大家解恨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太平洋战争期间,一群变态的美国兵互相攀比收人头作为自己的战争奖杯,这种比赛尉然成风。
把大量日本士兵肢解,割下头、手掌、甚至阳具作为自己的战争奖励收藏。后来这件事在1944年5月22日的《生活》杂志中被披露出来。
亚利桑那州的战争工作者给她的海军男友写了一封感谢信,感谢他送给她的日本人头骨
照片中的女孩叫做娜塔莉,她对这份礼物感到惊讶,将它命名为东条。文章刊出在国际上带来了“压倒性的谴责”。美国陆军指示其公共关系局通知美国出版商,“此类故事的出版可能会鼓励敌人对美国死难者和战俘进行报复”。送娜塔莉头骨的美陆军下级军官也被追查并受到正式谴责。然而,这种谴责是不情不愿的,并且惩罚也不严厉。
有人分析说后来这件事导致了最后冲绳岛上的日本士兵和当地居民的自杀。
到了盟军登陆日本的土地上的时候还发生了大规模的强奸事件,仅仅在东京就发生了超过一万起的强奸犯罪。
美国海军陆战队登陆后不久,本部半岛一个村庄的妇女全部落入美国士兵手中。当时,村里只有妇女、儿童和老人,因为所有的年轻人都被调动起来参战。登陆后不久,海军陆战队“扫荡”了整个村庄,但没有发现日军的踪迹。趁着这种情况,他们大白天开始“猎女”,躲在村里或附近防空洞里的人一个个被拖出去……
——冲绳历史学家大城正康(冲绳县历史档案馆前馆长)
如果继续写可以写的长篇累牍。所以如果非说反了多少战争罪,只可以说——比你想象的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