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据悉,该《办法》已经在2021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银保监会、证监会审签,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为未开立账户的客户服务将严格登记
《办法》第九条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中指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多年前央行就曾要求提取一日提取现金5万以上需核实取款人身份证件
早在1997年,央行就发布过《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001年12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当时一段时期,由于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作出通知。
当时的规定是:“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展开全文2019年12月,央行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大额现金管理将分批在河北、浙江、深圳展开试点。试点开始后,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在试点地,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就需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大额现金管理的对象为商业银行柜面发生、起点金额之上、有现金实物交接的存取业务。根据目前的起点金额标准,各试点地区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笔数占总笔数均在1%左右。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对私账户10万元的大额现金管理起点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经济活动。一是目前我国如现金、票据、转账、网上、移动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二是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都会低于规定的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三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公众存取款自由受充分保护。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并不受到限制。四是对主动提出现金服务需要的社会公众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与《办法》一同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为了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
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标准不断变化,现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