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土豆不宜存放在什么地方
2023-07-14 00:45  浏览:38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小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上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软磁吸波系列粉体材料后处理及研发中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展开全文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议案2、议案3、议案4相关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雪瑞、杨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因受疫情的影响,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线上方式远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岀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期限已取得与会董事的豁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李上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鉴于各位董事已充分知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审议事项,为尽快完成对本次会议有关议案的审议,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豁免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期限。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李上奎先生、王兵先生、李博先生、于缘宝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1月2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到公司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为35.66元/股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关联监事宋艳女士与激励对象刘晓云先生为夫妻关系,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5、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并以3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并以3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28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45%

3、授予人数:132人

4、授予价格:35.66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3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1月28日,并同意以35.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123.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悦安新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首次授予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四)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8,900万元至9,300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717.24万元至4,117.24万元,同比增长71.72%至79.44%。

2、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人民币7,600万元至8,000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571.42万元至3,971.42万元,同比增长88.65%至98.58%。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2020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82.76万元。

2020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028.58万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公司2021年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为:

(一)上年同期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下游产品需求同比增长缓慢。2021年度国内下游业务恢复稳定增长势头;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在供应端利用储备产品技术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取得较好经营效果。

(二)2021年以来,微小型电子元器件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场景的应用增加,下游元器件领域对高性能软磁粉体材料需求增幅较大,在需求端为公司业务提供了市场增量基础。

(三)公司重点优化精益生产管理,一方面在增大产销量的同时降低费用率,另一方面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附加值品种的产销水平,推动了盈利的增速。

(四)境外疫情反复,公司境外同行因开工不足存在供应不稳定的情形,部分客户转向国内市场采购材料,推动公司出口业务增长。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