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通公司”,系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陆通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陆通公司因业务发展需求,由公司为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提供人民币2,00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以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5月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2,000.00万元及为陆通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11,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均在审议通过的年度担保预计额度15,000.00万元内,本次担保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注册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海路949号
法定代表人:黄猛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林业及生态、冶炼工程的建设监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及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实业投资、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建筑项目的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信息化的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业务:公路、水运、市政公用、建筑、水利、铁路、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原材料、构件、产品的检测、监控、试验、检验;环境与生态的监测、评估;仪器设备租赁;仪器仪表开发。)
展开全文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陆通公司资产总额30,068.92万元,净资产20,976.84万元,负债总额9,092.08万元,无银行贷款;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8,890.24万元,净利润2,637.15万元。
公司持有陆通公司100%股权。
2、主要财务数据(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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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第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担保类型:银行融资业务担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 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 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已于2022年1月20日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有利于促进陆通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其合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的担保全部为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担保余额为56,102.0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34%。
截止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