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
2、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存在异议,可向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存在1名激励对象任职的子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名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资格,不得作为激励对象列入激励名单。
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其余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展开全文(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1名激励对象任职的子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名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资格,不得作为激励对象列入激励名单。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其余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