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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 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一念执着歌词
2023-07-06 11:00  浏览:48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整后的费率自2022年1月17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管理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0.40%年费率调低为0.30%年费率。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变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自2022年1月17日起生效。

2、此次修订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展开全文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7660,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约定: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本基金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的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截至2022年1月13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特此提示。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

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其他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汇林保大、挖财基金、度小满基金、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长量基金、同花顺、展恒理财、利得基金、嘉实财富、乾道盈泰、创金启富、苏宁基金、通华财富、唐鼎耀华、广源达信、上海大智慧、万得基金、上海联泰、汇付基金、基煜基金、中正达广、陆基金、盈米财富、和耕传承、奕丰基金、中证金牛、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万家财富、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方正中期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上海证券、大同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申万宏源西部、中泰证券、第一创业、华林证券、西部证券、华龙证券、中金财富、中山证券、东方财富、粤开证券、江海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中天证券、华金证券、阳光人寿、中国人寿。

C类基金份额: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汇林保大、挖财基金、度小满基金、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蚂蚁基金、长量基金、同花顺、展恒理财、利得基金、嘉实财富、乾道盈泰、创金启富、苏宁基金、通华财富、唐鼎耀华、广源达信、上海大智慧、万得基金、上海联泰、汇付基金、基煜基金、中正达广、陆基金、盈米财富、和耕传承、奕丰基金、中证金牛、肯特瑞、大连网金、雪球基金、万家财富、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方正中期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东吴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上海证券、大同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申万宏源西部、中泰证券、第一创业、华林证券、西部证券、华龙证券、中金财富、中山证券、东方财富、粤开证券、江海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券、中天证券、华金证券、阳光人寿、中国人寿。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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