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公告编号:2022-00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03)。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5号凯乐量子大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7日
至2022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展开全文(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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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2022年1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登载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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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月14日9:00一11:30,14:30一16: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1月14日16:30时前送达或电子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08号凯乐桂园V座201室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87250890
电子邮箱:zhouhupei@cnkaile.com
联 系 人:韩平 周胡培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附 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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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22年1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0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201,882,841.87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3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1)鄂01民初1098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01民初1098号。招商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武汉中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8号
负责人:文行赤,系分行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108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系公司总经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31,882,841.87元和利息36,399.58元( 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之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追加保证金1.7亿元作为承兑汇票的备付资金;对因备付资金不足导致原告垫款的,自原告垫款之日起,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息;
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1层3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有权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三提供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31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有权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四提供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486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1栋145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有权就第1、2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五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协议》(编号:127XY2020038017)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2),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1)。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一)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双方原签订的编号为127XY2019033643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业务自动纳入本次授信额度。(二)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2021年1月分二次办理对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0050893001197574448、10050893001205692099、10050893001201460599)。(三)被告二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1层3室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为保证该编号为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协议项下业务安全偿还,原告于2021年6-7月期间追加以下三项担保,为该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担保:
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3),约定以被告三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31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2021年7月1日,被告五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27XY202003801704),为该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2021年7 月20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5),约定以被告五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486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1栋145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截至2021年12月13日,该编号为127XY2020038017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合计为201,882,841.87元。具体如下:
一、信用证垫款31,882,841.87元。
根据约定,原告和被告一原签有编号为127XY2019033643 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业务,即原告为被告一开立的国内信用证5000万元(编号:EL1272000077) 被纳入该编号为127XY2020038017的授信额度。
该笔国内信用证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原告全额垫付信用证金额:12月10日被告一偿还其中垫款本金18,117,158.13元,原告仍垫款31,882,841.87元。
该笔信用证原以被告一对富申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7330936001164709459)。
二、银行承兑汇票1.7亿元。
该编号为127XY2020038017的授信项下,原告和被告一签有编号为127XY202003801701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14日、18日为被告一办理9笔商业汇票承兑(详见附件),合计金额1.7亿元,原告均已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被告一现无力偿还原告垫款,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对原告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风险隐患。根据授信协议第10.5.3条的规定,对己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信用证,不论原告是否己垫款,原告均可要求被告一追加保证金金额。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己经给原告造成较大风险隐患,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证垫款,同时足额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原告对外支付的备付资金:对被告一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鄂01民初1098号;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鄂01民初109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