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岳玥)今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包括: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修订,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
落实新法精神和要求 规范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于 2007 年制定发布《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一步将两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规范。
2019年《证券法》修订,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线交易制度,为落实新法精神和要求,证监会以本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为契机,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删除短线交易规定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具体相关条文修改调整如下:
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 2 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编辑:李慧敏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208
热榜
长按二维码
关注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