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3号)《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杨合岭、曹宏、张校伟: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于2020年6月被扣划,2021年4月26日收回该扣划资金。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知悉资金被扣划事项,直至4月29日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森源电气董事长杨合岭,董事、总经理曹宏,董事会秘书张校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森源电气、杨合岭、曹宏、张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