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4号)《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1,041,9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78元。截至2016年9月18日12时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049,999,28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8,854,060.77元,募集资金净额1,031,145,221.23元。截止2016年9月1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 00093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99号文《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已于2021年5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8,604,986股,发行价格为6.81元/股。本次共募集资金330,999,954.66元,扣除发行费用7,047,492.35元,募集资金净额323,952,462.31元,可用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96,163.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4,348,625.74元。截止2021年4月27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27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一)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五家开户行签订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五家开户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因非公开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担任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就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展开全文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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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长江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赫章县融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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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结息余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因此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已将上述结息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已办理完毕上述剩余存在余额的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对应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