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19年12月31日收到比克动力支付的由众泰汽车股份公司出具的3,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其中1,000万元已于2020年度兑付,剩余2,500万元,公司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已申报债权,经审查完毕确认普通债权2,590.98万元。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
●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与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签署付款协议,约定由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1,8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1,876.74万元。若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动力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公司自愿放弃除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76.74万元外的其余款项。
● 鉴于该付款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因比克动力的经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其可能存在无法及时付款的重大风险。
一、比克动力应收账款回款的进展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比克”)、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比克”,深圳比克和郑州比克合称“比克动力”)应收账款和存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对比克动力应收账款的余额为9,113.0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8,588.60万元,综合计提比例为94.25%,此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收款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公司累计收到比克动力755.77万元,对比克动力销售配件34.31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8,391.57万元,公司目前已对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6,753.26万元,账面净值1,638.31万元。
公司2019年12月31日收到比克动力支付的由众泰汽车股份公司出具的3,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其中1,000万元已于2020年度兑付,剩余2,500万元,公司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已申报债权,经审查完毕确认普通债权2,590.98万元。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
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比克动力签署付款协议,约定比克动力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杭可科技支付1,8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杭可科技支付1,876.74万元。若比克动力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公司自愿放弃除比克动力支付货款3,676.74万元外的其余款项。若比克动力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付款,则协议无效,比克动力仍应按照实际欠款数额向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同时比克动力同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比克动力支付的1,800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若比克动力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公司可收回现金3,676.74万元,同时,公司对众泰汽车2,590.98万元债权转换成众泰汽车股票后,鉴于该部分众泰汽车股票尚未到账,最终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对本期报表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因此,本协议的执行预计会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产生有利影响。
三、相关应收账款风险因素提示说明
1、鉴于该付款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因比克动力的经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其可能存在无法及时付款的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比克动力的生产经营状况,积极督促付款,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与比克动力保持业务合作。
2、公司在2020年年报已将比克电池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至94.25%,若比克动力未按协议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续将根据比克动力回款情况以及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进一步提高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应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