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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男人爱你的表现
2023-06-29 01:01  浏览: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4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罗志强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910,3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53,11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13,798,3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8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2名,代表股份15,970,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704%。

3、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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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66,90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9,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66,90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9,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66,90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9,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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