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与华益泰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签署该协议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合作事项将以另行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战略框架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1日,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南华益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泰康”)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就共同建设CDMO服务平台,以及客户拓展开发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为全球制药企业提供“中间体一原料药一制剂”全周期的药物研发及生产制造服务。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本协议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南华益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诸弘刚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55,574,449元
5、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273号海口高新区D栋轻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西侧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11557356207K
7、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散剂、口服溶液、软膏的生产与销售;医药制剂的处方设计;药物分析、原料药及成品药的质量检测;西药、中成药及新化合物的筛选;医药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原辅料、包材、化学中间体、色谱柱类医药制剂研发用材料的购销。(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公司持有华益泰康2%股份,与华益泰康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查询,华益泰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华益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1、甲乙双方结合自身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各自需求,共建原料药和制剂双驱动国际化CDMO服务平台,发挥合作各方制药工艺技术优势,实现原料药和制剂的双向延伸。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和制剂的关联研发、技术承接、工艺开发优化、生产验证、国内外注册申报等。
2、甲乙双方通过各自专业的市场研发、生产、营销能力及经验,共同开拓全球CDMO项目合作,进行客户推荐或共享,互为合作事项创造最优惠的条件和待遇,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各自CDMO项目的原料药和制剂合作方,愿意为合作项目提供生产场地及后续CMO服务,提升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和抗风险能力。
3、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不改变各自独立地位,以各自名义对外承担经营责任。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事宜所达成的框架性文件,双方还将积极探讨合作领域和合作模式,双方的项目合作在双方最终所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中另行详细规定。
5、甲乙双方认可并同意除双方相互间直接开展项目合作外,双方将积极促成各自所投资、控制的子公司在本协议框架内开展业务活动。
6、甲乙双方同意互为合作事项深化人员互访和沟通,建立常态联络协调工作机制,增强信息、资源共享水平,确保沟通顺畅、合力前行。
7、本协议有效期10年。
三、对公司影响
华益泰康是一家集高端口服固体制剂研发、生产、出口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企业,多次通过中国NMPA和美国FDA的GMP审查,已有多个制剂产品在中国和美国上市销售。华益泰康拥有特色缓控释制剂研发和制造平台,具有丰富的中美双报经验,致力于打造制剂一站式国际化CDMO服务平台。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公司与华益泰康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在原料药和制剂研发、生产及客户拓展等方面开展全方面战略合作,共建国际化CDMO服务平台,共同为全球客户提供“中间体一原料药一制剂”全周期的药物研发及生产制造服务。本次合作能够持续丰富公司CDMO/CMO产品管线,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产品差异化竞争优势,提升公司在医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签署该协议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合作事项将以另行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
2、本协议的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事 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