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七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明确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业务边界千金散尽还复来的上一句
2023-06-27 10:54  浏览:47

央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 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二是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三是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四是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迫切需要。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公众可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详见人民银行网站。

编辑:马文静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

热榜

    长按二维码

    关注精彩内容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