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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栀子花开票房
2023-06-27 00:42  浏览:22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台酒业

股票代码:000995.SZ

信息披露义务人: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8号之1号盛达金融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参与司法竞拍取得)

一致行动人: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8号之1号盛达金融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任职或拥有权益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皇台酒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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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盛达集团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3、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的股东及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部资产股权结构如下:

3、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部资产的股东及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盛达集团

1、主营业务

盛达集团成立于1998年01月23日,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主营业务包括矿产品加工及黄金、白银销售;化工产品研发及销售等。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盛达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西部资产

1、主营业务

西部资产成立于1995年10月09日,主营业务为投资项目的代理、托管、服务。

2、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西部资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盛达集团

1、控股股东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金都矿业,基本信息如下:

2、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满堂,其基本信息如下:

赵满堂,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盛达集团董事、天水市金都商城有限公司监事、兰州金城旅游宾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五洲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赤峰海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甘南舟曲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甘肃陇原医学医疗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北京国金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二)西部资产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杜利,其基本信息如下:

杜利,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西部资产董事长兼经理、益阳弘基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桃江县显贵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益阳弘基石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甘肃中立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盛达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对外投资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金都矿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金都矿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达集团外,金都矿业对外投资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三)赵满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满堂。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金都矿业外,赵满堂对外投资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四)西部资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无对外投资的核心企业。

(五)杜利

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杜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西部资产外,杜利无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一)在股权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盛达集团及西部资产不存在股权关系。

(二)在资产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与西部资产不存在资产租赁或使用等资产方面的关系。

(三)在业务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盛达集团主营业务包括矿产品加工及黄金、白银销售;化工产品研发及销售等;西部资产主营业务为投资项目的代理、托管、服务。盛达集团与西部资产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

(四)在人员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赵庆同时担任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甘肃长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甘肃陇原医学医疗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国金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甘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董事、甘肃长达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志强同时担任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甘肃陇原医学医疗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国金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玉武同时担任甘南舟曲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利同时担任益阳弘基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除上述情况外,盛达集团及西部资产无其他人员交叉关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2019年4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在决定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时,共同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双方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为35,295,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9%。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2018年7月3日,盛达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9号),盛达集团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购买盛达矿业股票并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但未真实披露股份变动及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盛达集团未真实披露持有“盛达矿业”股份及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于盛达集团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盛达集团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赵满堂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王军保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对盛达集团因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对赵满堂因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四十万元;对王军保因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和二十万的罚款。2018年12月27日,盛达集团收到深圳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28号)“本所希望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盛达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达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除赵满堂、王军保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外(具体详情见本节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其余人员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二)西部资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部资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皇台酒业外,盛达集团在境内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情况如下:

(下转B1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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