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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三寸日光歌词
2023-06-27 00:41  浏览:37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十月公社科创园S11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6,0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38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5,6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24%。

展开全文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0,3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717,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2%。

3、公司独立董事刘蓉女士作为征集人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42),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届满,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刘蓉女士委托投票权。

4、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7,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宋江涛、陈书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7,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宋江涛、陈书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7,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宋江涛、陈书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永全、张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有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决策。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人员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十月公社科创园S11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1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3、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24%。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0%。

4、公司董事长李桃元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3.1《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 铮 铮 经办律师: 吴 永 全

张 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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