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 5,000万元人民币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2年第002期R款
● 委托理财期限:176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6月 16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 12 个月内可滚动购买,但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以及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展开全文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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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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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仅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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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委托理财购买的银行产品为工商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2年第002期R款”,本金部分纳入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资金统一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金融衍生品表现挂钩。
(三)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使用条件要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以及损益情况。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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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1年9月30日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有效控制风险并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公司收益。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委托理财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虽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5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七、截至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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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